Re: [转录] 黄丞仪、吴介民/国民宪法与国家条件

楼主: geordie (Geordie)   2016-04-12 08:39:22
此篇的重点虽不是我上色的部分,但也说明了ROC宪法为何会套在台湾身上的来由,
让乡民参考参考
所谓“台湾基本法”
一媒体透露:中共情治系统已渗透多所大学,
吸收亲中的法学专家组成“一国两制修法小组”,以“香港基本法草案”为范本,
秘密草拟“台湾基本法草案”,比照台湾早期的战地政务,
期在台湾一旦“解放”,随即展开战地政务。
战地政务,好熟悉的名词!以战争法而言,
就是民政治理civil affairs administration,亦即军事统治military government。
凡境外势力入侵或控制某领土,必然以武力为后盾实施军事占领,以巩固占领成果。
战争后的军事占领最为严酷,以条约移转主权的占领(如香港)较宽松。
但无论如何,军事占领的本质都是“军事总督=民政长官”集中三权的统治,
压制占领区的民权与人权,禁止当地人民参与治理,顶多遴选当地仕绅作为咨询样板。
1895年后的日本对台统治(如六三法、法三号等),
以及1949年后蒋介石元帅对台统治(如戒严、动员戡乱),完全符合军事占领的模式。
为了正当化并掌握政治权力,占领当局会颁布该地区的基本法。总督可迳行发布此法,
无须该地人民公投同意。
尽管基本法有多样名称,如basic law(西德), organic law(美国),
xxx act(联合王国等),甚至东德直接称之为constitution,
但皆为外部势力片面颁布的临时性最高法律,当地人无权参与。
对台湾而言,蒋介石当局及现今的中华民国政府,是获得盟军授权的台澎军事占领当局,
不顾台湾人民意向,颁布基本法。
以此观之,方能了解在1949年已经被中国人民作废的中华民国宪法,
何以仍对台湾具有“效力”。其“效力”并非因其为涵盖台湾之宪法
(台湾从未经条约移转主权给中国,也未依据中华民国宪法纳入中国),
而是外部势力蒋介石总督颁布给占领区台湾的基本法。
其运作属军事性、行政性、临时性,绝非政治性。
所谓多次“修宪”仅止于浮贴于后,基本法本文仍未被更动。
至于美国的〈台湾关系法〉,则是监督台湾基本法运作的盟国上位监督机制,
是串连“盟军总部=太平洋司令部”与“中华民国=台湾当局”管辖权的法律规范。
国民党及北京都清楚占领法理。
台湾若再度主权移转,必然要再历经一次人权与民权被蹂躏、
经济被劫掠的严酷军事统治,可能再无逆转的余地。
http://goo.gl/ZyTurJ
作者: bugbook (光与闇的消逝之所)   2016-04-12 09:40:00
总觉得所谓的和平协议一定会让那个基本法凌驾台湾现有的所有法律,等同所有的事情都只能照中国的法律走。此外,西藏的《十七条协议》就等同香港的《基本法》:http://tinyurl.com/okjwj5j中国那样的秘密行动是否代表要为所谓的和平协议铺路吗?
作者: lbowlbow (沉睡的小猫)   2016-04-12 11:25:00
原来如此。的确台湾没参与的宪法不应该直接成为台湾的宪法,而是国民政府治理台湾的管理办法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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