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废死开始支持凶嫌使用判决书报复?

楼主: elmotze (On my way)   2016-04-02 17:49:06
以下内容有些不是很确定, 有错请指正.
当初刑事诉讼法刚立法的时候(民17), 判决书只需要写上事实和理由.
不过很快的相关单位就发现了一些问题.
判决书是法院对外的一种公示, 具有强制力.
在受强制力对象不明确的前提下, 就会出一些莫名其妙的状况.
比方说判决书主文写着:
李大郎因犯肇事逃逸, 处有期徒刑一年.
于是巷口那个从没开过车的李大郎就被执行单位抓去关了.
基於姓名可能重复的理由,
因此在民国23年的修法就加入了受裁判人居所以资辨别.
虽然不能完全避免姓名重复的可能,
但至少在实务上将这个问题降到了可以接受的程度.
而且不只刑事诉讼法是这样写, 所有的诉讼法都一样.
当然有些不肖人士可以利用这点兴讼以取得对方个资.
不过诉讼程序并不是无成本的东西.
另外虽然判决书可以公开查询, 但那是修改过的版本,
上面找不到姓名以外的个资.
早期一点的还有连姓名都都改用代号的.
回到这个案子, 顾立雄讲的才是懂法律的人会说的话.
判决作用的对象必须明确, 因此做为法院意思表示的判决书,
就必须明确地以书面表示是哪一个对象.
当然这其中并不是没有改进的余地, 但基本原则却是不可动摇的.
而拿这种对法律常识的无知指责顾立雄乃至于废死,
这种指控给我的感觉就跟喊出"支持死刑就是中国同路人"一样.
作者: kid725 (凯道基德)   2016-04-02 17:56:00
所以你的意思就是说 现在要求修法就是无知建议修法的立委蔡易余就是无知就对了 嗯嗯 好厉害喔蔡易余是台大法律学系财经法学组毕业 你比他厉害 请问您必定是从更厉害的地方毕业才有资格批评他无知
楼主: elmotze (On my way)   2016-04-02 18:01:00
要求法律与时俱进没错, 把维护原则当助长犯罪为无知.
作者: kid725 (凯道基德)   2016-04-02 18:01:00
姓名可能重复 要鉴别的方法有很多 例如身分证号哪里有一定要列出住址的道理?你自己都说了这民国23年修的旧法了 还在抓着当圣旨?一方面说要与时俱进 一方面又抓着近百年前的旧法说嘴这叫不叫自打嘴巴? 现在要讨论修法 顾立雄说这是个案反对修法 请问这哪来的与时俱进? 还想请教这叫维护原则? 我看这叫摆烂才对民国23年 国民政府都还没来台咧 这烂法该修一修了!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6-04-02 18:13:00
这个真的很扯,你明知道被告的加害人会报负还不修法保护?如果我没理解错的话,根据刑事诉讼法55条,民事案被告、原告都列个资。刑事案,被告=加害人 需列个资;原告=被害人,不列个资。你随便讲个理由看看,有什么理由加害人要列个资保护确不保护被害人个资的?
作者: kid725 (凯道基德)   2016-04-02 18:34:00
顾立雄既然没说支持修法 又把这种常有的骚扰案件说成个案基本上就是立场偏颇的说法 都好几起案件了还叫个案?他的态度明显就是说无须修法 这不叫反对修法叫什么?至于废死的问题 我上面也说了 在台湾废死有三大团体当中顾立雄不但是前台湾人权促进会会长 也是司改会前董事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6-04-02 18:43:00
看来你不明白我讲的是什么?
作者: kid725 (凯道基德)   2016-04-02 18:43:00
我说他是废死绝对有所依据 但并不是说废死全都跟他同意见请看我的标题"废死开始支持...."就是说废死当中开始出现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6-04-02 18:44:00
附一个连结,这样你比较清楚:http://youtu.be/e_re0olgoxw
作者: kid725 (凯道基德)   2016-04-02 18:44:00
这种风气 应该注意 而不是说全部的废死成员都这样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6-04-02 18:47:00
以前是由听我爸说过,因为刑事案通常会牵涉到刑期牢狱,于是对方加害者律师会通过个资找到对方资料以便达成和解目的,而那些律师能因此赚一笔
作者: kid725 (凯道基德)   2016-04-02 18:48:00
上面新闻中确实很多这类这样的骚扰案件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6-04-02 18:49:00
这真的要修法改,前面都有好几个例子了!
作者: kid725 (凯道基德)   2016-04-02 18:49:00
顾立雄身为律师公会理事长 可能不想断了律师财路吧断人财路 得罪人不说 请问这样子他下次要怎么选呢?人家告伤害罪有个资可以拿就是问题所在啊 你懂不懂中文啊link1234讲的有这么难懂吗? 我看不会耶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6-04-02 19:00:00
噗,还是回到问题本身,既然前面有这么多案例,就该修法让这问题不要一再发生了
作者: kid725 (凯道基德)   2016-04-02 19:03:00
我觉得现在在强调没错的不是我们 而是你耶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6-04-02 19:04:00
那就全不要列出来啊,个资保护啊,有什么好疑问的?
作者: kid725 (凯道基德)   2016-04-02 19:04:00
总觉得你通篇下来全都在帮法律漏洞合理化通篇都在狡辩 那请问现在人家被烧死六个人还不够要等死了多少人才到修法门槛 请你开一个数字吧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6-04-02 19:05:00
就像蔡易余讲的用代号代表,不晓得有什么法律疑问?
作者: kid725 (凯道基德)   2016-04-02 19:06:00
法律的合理性不该仅以受害者多寡来判断如果今天捷运杀人案几十年才一起 代表是个案是不是代表捷运以及各场所的维安完全不需要检讨等到像今天一样到处都在砍人才来说"糟了 要怎么办"?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6-04-02 19:07:00
还有没人要攻击废死团体,我们讲的是你要先照顾到被害人的人权在来照顾受害人的人权,而不是倒过来!
作者: kid725 (凯道基德)   2016-04-02 19:08:00
都说了又不是只有地址才能辨别身分以现在我们常用的身分认证来说 光是你身分证号后四码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6-04-02 19:09:00
呵呵,又一个死脑筋,唉xd。好吧,你觉得这样有解决问题那就继续吧
作者: kid725 (凯道基德)   2016-04-02 19:09:00
列出来就不会搞混 请问你去哪边找身分证后四码跟名字都一样的人? 我觉得你抓着民国23年订的烂法在跳针很可怜耶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6-04-02 19:10:00
反正前面是有那么多例子,你如果都推给个案好像说不过去吧?
作者: kid725 (凯道基德)   2016-04-02 19:11:00
新闻里也列了那么多案例了 请问死多少人以内算个案?麻烦解释一下谢谢 你觉得人死六个还死不够就对了你说你有耐心 结果我们要你回答的重点通通回答不出来这不叫有耐心回答 叫有耐心跳针 谢谢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6-04-02 20:37:00
噗噗,铁了心要抹废死xd, 如果你认为偏颇的司法正义叫正义,那我也没办法顾大委员既然都是人权委员会促进长、又是现任立委了,就拜托不要忘了自己的身份为自己过去一昧废死而忽略注重受害者人权做点事吧!既然现在有那么多前例了,就修法让它改善而不是推说个案我大概知道你想讲的是法律系那套在判决书上要写判决书的周严性但是你可以变通吧?用些代号没什么不对,不要傻到连地址都写给加害人去寻仇如果你觉得我上面讲的没错,那下星期就要求蔡易余跟顾立雄赶快来做,而不是一直囉嗦没解决问题
作者: kid725 (凯道基德)   2016-04-02 21:36:00
不知道谁阅读能力有问题 我都笑到笑不出来了 XD跳针跳到最后说"没人反对你们的论点" 那前面说那么多支持不修法的烂理由不知道哪边搬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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