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刑法309 310条除罪化

楼主: nadekowang (库特わふ)   2014-10-28 02:32:17
看到几位版众对于这议题有激烈辩论 想整理一下这个问题 给其他有兴趣人观之
刑法第309条 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以强暴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310条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罚金。
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
关者,不在此限。
以上两条和我国宪法第11条人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中所说的言论自由有密切相关
主张废除的版众:
认为如让人可依刑法309 310起诉,会使人民因心生被刑罚的恐惧感
而言论自由将无法被自由表达,甚至因为会被国家机关界定何为适当言
论这种党国高层干涉的嫌疑,使发表对政府不利言论遭到司法迫害。
ex:现今网络讼棍 蓬莱岛杂志案件
并认虽刑法309 310废除,可用
民法195: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
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来代替之即可。
即废除刑事规定,用民事规定来处理此类案件。不需国家来介入,有两造双方自行解决。
有采类似制度有美国,美国在某位版友所提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在宪法第一修正案里
,导出真实恶意原则:即政府官员,或是政治人物,只有在他们举证,证实
新闻媒体具有“真实恶意”的前提下,才能对新闻媒体的报导提出诽谤诉讼。
在此后刑事上的诽谤难以打赢,故现今美国实务上都用民事上来处理。
持反对废除的见解(主要是个人见解):
刑309和刑310是有所区别的。刑309是公然侮辱罪,刑310是诽谤罪。
我国诽谤罪有一个
重要要件是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而在大法官释字509引进
美国真实恶意原则后要件被限缩。故在此要件上诽谤罪较难胜诉,既然难
成立,似乎也不太有利用刑罚来限制言论自由之嫌。
不过刑310公然侮辱罪,则构成要件不够明确,贬低人格之词语到底什么才算是??
(实务上有人骂 你是许纯美喔,而被判刑)此罪保护法益感情名誉即所谓的你被骂当下心
情,又如何界定有无受损。都需实务 学界做更进一步讨论修法,才可能遏止网络讼棍。
但说因此条侵害言论自由而废除,民众是否能接受(民众观感)??
另现行实务对于此罪也很少判拘役,多是役科罚金,这样是否有透过刑罚来使人不敢发声
如做此论,来采取民事上的高额赔偿,是否也有透过金钱来使人不敢发声??
以上可能都需要做讨论 小弟只是抛砖引玉 才疏学浅整理以上问题
另衍生问题:
当事人如依照现行法来为起诉,旁人认为这就是侵害言论自由,认为不该起诉
是否也侵害当事人宪法16条规定的诉讼权行使??
很多问题其实不只牵涉一种基本权利,而是多种基本权利,相互间可能会有冲突,即请求
权竞合。这时就得讨论一番,谁优先值得保护?
以及言论自由在外国法和我国学者学说,有分为高价值言论和低价值言论。高的有政治方
面言论,低价值言论则有诽谤性言论 令人不快言论。前者受宪法较高保障,后者则受到
较低保障。
言论自由并非没有任何限制,谁想讲什么就讲什么,也非言论自由受国家机关直接订立什
么可讲什么不可讲。
有许多学者有参与进来法律要件的构成和引进外国相关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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