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务] 板主违误争议之处理程序

楼主: HermesKing (Hermes)   2014-10-27 18:54:29
在 ptt 上,一般对于板主违误,会要求使用者(即受害板友)向上级(即小组长
)进行申诉,请求改判、解职或其他。
之后,再视情节看是否要提出罢免,让该名板主不再处理该板板务。
但,从此次风波,我们可以明显的发现这其中存在一个关键的问题:
“小组长处理组务之程序及时间较为冗长,以致效率不彰。”
(这正是 musashi0839 会把相关资讯揭露在板上的原因之一)
因此,这将是我们在此次风波平息之后必须面对的问题之一:
“若不满 ptt 既存的申诉程序,应该如何建立属于本板的板务审核制度?”
==
【过程提要】
以此次风波为例, musashi0839 是以一篇检举失败的案例在板上进行公开的转贴
,似乎是想质疑 lamda 及 meowmeowgo 的判决标准,又似乎是针对 lamda 个人进
行质疑。
之后,便是数篇洗板式的意义不明文章,及公开板主内部沟通的私密社团内容。
随着事件影响扩大, meowmeowgo 综合相关意见后,配合 musashi0839 的提议(
或称为要求)办理两项意义不明的公投:
 一、ˇ [记名公投] 是否同意M大版规第七条之修正案
 二、ˇ [记名公投] 是否同意板主扩权超越板规范例?
因公投存在极大的争议,故 meowmeowgo 依板友 TonyQ 意见补办第三项公投:
 三、ˇ [记名公投] 是否认同lamda版主管版方式
(附注:所谓意义不明,系因争执过程中,并未提及“板规第七条修正案”;而“
    板主扩权”公投亦无法完整解除此次争议。
    因争议是针对 lamda 个人,但公投却是对应于既存制度。
    以例举之,陆仁贾指控曾小参杀人,不请求论断曾小参杀人与否,却请求
    乡民公投刑法第271条是否为杀人罪)
简单的过程提要就到此为止,未免沦于笔战对当事人的种种行为我无意进行评论。
以下,让我们继续回到这次板务讨论的主题:
“若不满 ptt 既存的申诉程序,应该如何建立属于本板的板务审核制度?”
==
【板务检讨】
从【过程提要】可以明显的发现板务处置上有几点问题需要处理:
一、 musashi0839 不愿意遵循既有惯例待申诉案结果出炉再行公决。
二、 lamda 身为争议的对造,未于板友决定公决后,即时正式回复板友疑问。
三、 meowmeowgo 身为当事人之一(争议判决有附议),亦未正式说明判决标准。
  另,因初次应对突发事件,故处置上仍有待加强。
综合来看,其实也就是同一个问题:
“若不满 ptt 既存的申诉程序,应该如何建立属于本板的板务审核制度?”
若是坚持应依循惯例待申诉案结果出炉后再行公决,那请公告“禁止”类似行为。
若否那应当继续进行讨论以完善专属于本板的“板务审核制度”(板规第八条)。
***
若要建立“板务审核制度”我有几点建议如下:
一、原则上依循惯例交由小组长论案。
二、例外于向 DiscuService 提起申诉,但小组长迟未处置时得于板上请求公决。
  (应至少有一至二个月的时间缓冲,避免滥诉。)
三、当事人应于本板依格式提出,并检附相关资料之连结;同时于 PUBLICISS_PT
  张贴完整的证据。
四、板主应审核形式资料,针对不足部分要求补正。于备齐后,应无条件受理之。
  若所有板主皆涉案,得例外由第三人主持后续的公投发布。
五、受理后,应发起为时七日的记名公投,当连署人数超过_人时,案件始成立。
六、案件成立后,视同放弃于 DiscuService 之申诉案(此点需与小组长沟通)。
  之后,有三日之交互答辩期间(废文大赛),所有板友皆得提出意见。
七、交互答辩结束后,全案依普通多数决进行公决。
八、公决结果同意有板务瑕疵时,应依此进行相关修正。
  且,板众得依此结果迳行开启板主罢免公投。
好读版流程图:
  ╭──────────────────╮
  │ DiscuService 板之小组长审核板务瑕疵│
  ╰──────────────────╯
   ↓ 逾一定期间
  ╭────────────────────────╮
  │当事人于 PublicIssue 依格式提出请求板友审核板务 │
  │同时,于 PUBLICISS_PT 当贴完整证据       │
  ╰────────────────────────╯
   ↓
  ╭────╮N
  │记名连署├──┬─────板务瑕疵不成立,不得就同案再行提出。
  ╰────╯  │
 ※组务申诉视同放弃│
   ↓Y     │N
  ╭────╮ ╭┴───╮Y
  │交互答辩│→│全案公决│→板务瑕疵成立,应依此进行相关修正;
  ╰────╯ ╰────╯ 所有板友皆得依此迳行开启罢免公投。
***
一人计短,众人计长。
希望本篇能引出更多更好的意见来完善本板的相关规定!
至于第三条第四项“挑衅或刻意制造纷争”的认定,
虽然也是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但对本篇而言已经是另一个故事了 (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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