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食管法根本是励黑心食品法

楼主: offish (offish)   2014-09-06 15:38:56
全部条文在此: http://goo.gl/OICL4
提案参照:http://tinyurl.com/ksqm5bq P.47之后的部分
原食卫法第七条:
 “食品业者应实施自主管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食品业者于发现产品有危害卫生安
全之虞时,应即主动停止制造、加工、贩卖及办理回收,并通报直辖市、县(市)主管
机关。”
《《旧法是要求食品业者自主管理,但怎样管理都随便它,连强制检验都没有。
 本条文,国民党籍立委徐欣莹提案增订“业者应配合地方机关不定时查核检验”,民
进党籍立委田秋堇提案“由食品技师协会技师不定时现地查核签证”。
 》》但最后通过行政院版:仅要求食品业者设立实验室‘自行检验’或‘自取送样’
检验。增订了本条的第三项及第四项:
 “食品业者应将其产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检验机关(构)、法
  人或团体检验。
  前项应办理检验之食品业者类别与规模、最低检验周期及其他相关事项,由中央主
  管机关公告。”
第七条起码有些微进步,虽然根本不能让人满意,但至少有可能从下游去监督原料。
(2014.9.7 发现在实务上,下游小厂商大多无法负担检验费用,都是由上游原料商提供
的产品检验报告后给下游作为张贴及检查之用。根本毫无监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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