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ftmax (yu_yung)》之铭言:
: 全部条文在此:
: http://goo.gl/OICL4
: 节录一下重点部分:
: 第 三 章 食品业者卫生管理
: 第 7 条
: 食品业者应实施自主管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 食品业者于发现产品有危害卫生安全之虞时,应即主动停止制造、加工、
: 贩卖及办理回收,并通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
: 食品业者应将其产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检验机关(
: 构)、法人或团体检验。
: 前项应办理检验之食品业者类别与规模、最低检验周期及其他相关事项,
: 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
: (帮忙翻译一下-政府:业者你们做生意要凭良心啊! 自己管好自己唷!)
正在看会议记录,所以帮忙补充资料,
食卫法第七条,修法前原条文是:
“食品业者应实施自主管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食品业者于发现产品有危害卫生安全之虞时,应即主动停止制造、加工、贩卖及办
理回收,并通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
《《旧法是要求食品业者自主管理,但怎样管理都随便它,连强制检验都没有。
本条文,国民党籍立委徐欣莹提案增订“业者应配合地方机关不定时查核检验”,民
进党籍立委田秋堇提案“由食品技师协会技师不定时现地查核签证”。
》》但最后通过行政院版:仅要求食品业者设立实验室‘自行检验’或‘自取送样’
检验。增订了本条的第三项及第四项:
“食品业者应将其产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检验机关(构)、法
人或团体检验。
前项应办理检验之食品业者类别与规模、最低检验周期及其他相关事项,由中央主
管机关公告。”
第七条起码有些微进步,虽然根本不能让人满意。还有其他让人气炸的条文,我正在
看到食安法四十三条,等等再一次分享。
: 再来一条新闻:
: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409050191-1.aspx
: 节录部分:
: 国民党籍立委江惠贞表示,现行食管法已很严,不是要不要修法的问题,是厂商贪小便宜
: 、侥幸,法院裁处时应重罚厂商并科刑责,而不是轻轻放下。
姓江的国民党人,一向有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