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文] 公益律师在台湾:理想与挑战

楼主: iamalam2005 (山风)   2014-08-30 00:52:24
周宇修 2014.08.29 http://ppt.cc/Dzr3
在台湾,社会运动、抗争无分时期跟执政党派,自往迄今并未缺席。然而近年较为不同的
是许多专业人士如医师、心理师、社工师及律师,开始以自己的专长参与了许多不同面向
的社会运动。笔者执业经验尚浅,既有幸参与了部分以法律的诉讼及策略为主之街头运动
及义务诉讼,仅就此部分之心得及未来可能之展望与先进一同分享。
一、缘起:基进的公益律师有无存在必要?
根据律师法第1条,律师应以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及促进民主法治为使命。且亦应基
此维护社会秩序并改善法律制度;律师伦理规范第9条亦称,律师应参与法律扶助、平民
法律服务,或从事其他社会公益活动。[1]再者,社会对于属于专门职业人员的律师之期
待,也不会仅止于单纯的营利与市场竞争,而更进一步的希望能从理想性与公益性对整体
社会法治发展产生重大影响。[2]就此,一般人民对于律师从事公益活动多半保持肯定心
态,毕竟律师的“魔鬼代言人”形象深植人心,[3]多作点善事为自己“赎罪”,似乎也
是理所当然。
然而,许多执业先进、与同辈会成为律师的初衷,多半是认为自己可以透过这个角色实现
正义。事实上,律师投入公益活动,为社会弱势发声者自民国初期便以存在;[4]而在争
取民主化的过程中,律师参与各项政治活动的身影更是不曾匮乏;[5]至九0年代,律师
所投入的公益,则多半着重于司法及人权之改革,以及各种冤案救援。[6]而时序进入21
世纪后,学者则更进一步指出,律师、乃至于法律工作者所参与的公益活动,更应该从上
述具有高度政治性的民主运动中扩及于各种类型之社会运动如移民移工、环保、同志运动
等;并且应该从旁观者的角度进入到参与者的角度,藉以落实基进民主。[7]许宗力前大
法官亦言,“法律人天职何在?简单说,就在协助、保护有受保护需要的人,尤其是这部
社会主义色彩浓厚的宪法要求你保护的社、经弱势。如何保护?就是具有最起码的同理心
,能够设身处地,体会他(她)的痛处,穷尽法释义学的各种可能,去维护他(她)的权
益,或甚而发掘出法律的缺陷,设法改变它。”[8]
对此,笔者高度认同学者所称应扩大律师的社会参与面向。毕竟所谓公益者,并无过于具
体之定义,然律师之使命若是在实现社会正义及民主法治,则为此所做的各种付出(且多
为无偿),皆应该属于公益之范围。惟问题在于,律师在各种运动中以自己的专业参与其
中,究竟要让自己在组织中担任什么角色?以笔者投入的两个公益活动作为案例,供大家
思考。
二、公益律师的两种可能路径
(一)守护式的公益律师:以关厂工人案为例
1. 事实概述
关厂工人案系起于1996年间,联福、东菱等公司恶性关厂,积欠工人薪水、资遣
费与退休金高达新台币(下同)2.4亿,致所属工人生活陷入困境。由于这些雇主
未依法提拨退休准备金,主管机关又未积极查核,工人们乃组成“全国关厂工人
连线”展开绝食、卧轨抗争,施压行政院劳委会(现改制为劳动部,以下仍称劳
委会)出面解决。1997年,劳委会根据当时的就业服务法第24条 ,订定“关厂歇
业失业劳工促进就业贷款实施要点”,从就业安定基金中拨出部分经费与劳工签
订一纸「促进就业贷款契约」,依失业劳工之就业年资不同,以劳委会职业训练
局(现改制为劳动力发展署,下仍称职训局)贷与失业劳工最高100万元以下不等
之贷款。贷款契约中载明:借款期间自1998年起2004年止共6年。[9]还款则应自
借款日起算,第2年起依「年金法」于每月4日向职训局按月平均摊付本息。借款
利率自借款日起算,第一年免计付利息,第二年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三计息。事隔
16年后,工人们在2012年6月陆续收到劳委会职业训练局发函,要求其偿还当年政
府先行支付的资遣费。但关厂工人认为这与当初劳委会承诺时的代位求偿精神不
符,因而引发了另一波的抗争。
2. 律师在其中的角色:
在关厂案中,由于职训局先行以民事诉讼试图以战逼迫工人,工运团体在司法制
度上也只有被迫应战。只是在此种大规模的诉讼案件中,工人的力量着实有限,
因此必须借由司法体制外的抗争让一般人能得听到劳工的心声。此种抗争由于多
半为集会游行,故部分工人及劳团代表尚须面对刑事上的诉究,风险着实不低。
[10]因此,律师在其中所扮演的,原则上就是防守者:防止国家透过司法制度侵
害工人应有的权益,而与以往的公益律师扮演类似角色。
但相较于一般的诉讼案件,此种与社运团体合作的案件,特殊之处就是在于律师
与民间团体、学校及学者间的分进合击与分工合作。笔者曾在关厂案的心得中记
载:[11]
法院程序中的三方关系:法官、原告及被告,对于事实真相是否熟悉坦白说还有
一段差距。况且,律师团事实上多半间接透过劳团与当事人联系,有些当事人甚
至高龄90多岁,无法有效的陈述事实。因此,劳工团体联合当年其他愿意站出来
的劳工慢慢发掘真相,并数度走上街头,让媒体、法院、人民听到一连串的呐喊
,避免了法院在单调且简洁的审理程序中(绝大多数案件属于简易案件)忽略了
关键的事实。这样的行为,确实有助于诉讼发展。…静宜、中原大学的学生在这
次诉讼中扮演了相当重要的角色,吃下了一般律师事务所中繁重的行政工作,让
律师们没有后顾之忧。而事实有了、民气有了,剩下的则是法理基础。毕竟,形
式外观上确实有着“借贷契约”四个大字,我们究竟凭什么说本件是公法契约、
代偿契约呢?幸亏靠着几位研究所同学的热情,而且许多学者、老师为此舍弃客
观、中立的光环,愿意卷起袖子提出各种法律论述,提供了裁判者可能的判决依
据。
在关厂案中,律师在每个月例行的律师团会议中确认与职训局诉讼的案件进度并
讨论诉讼策略,NGO与劳工团体负责与当事人有效联系并且举行各种抗争活动,使
得诉讼过程与抗争相辅相成。亦即,以诉讼凸显抗争、以抗争促进诉讼,如此的
运作,令关厂案最终拿下了令人还算接受的成果。此外,法律扶助基金会与中原
、静宜大学扮演的后勤角色,也是功不可没。
(二)由守转攻的公益律师:以社运律师平台之发展为例
1. 成立平台的缘由:大埔张药房与徐世荣教授
2013年7月,苗栗县政府拆除大埔张药房,此举引发社会譁然。为了抗议苗栗县
政府在案件诉讼中就迳予执行拆屋征收一事,政大地政系徐世荣教授与经济研究
员卢其宏在总统参加卫福部揭牌仪式时表达陈情,但却因为被认为手段违法而遭
到警方逮捕。多位律师朋友在网络上表达了忿忿不平之意,但却不知从何协助起
。而在此事发生后,陈情、抗议开始在各地遍布,因此被处罚、逮捕之人也开始
增加。然而,这些人不论是基于什么样的原因抗议,在第一时间被盘问逮捕时,
确实缺乏得以抗衡的法律知识。因此,余律师在社群网站上成立了“社运线上义
务律师团”,并借由各方NGO团体招兵买马,找寻有意愿协助因为意见表达而遭受
司法追诉的当事人的律师同道。笔者有幸与余律师成为该社群网站平台的共同发
起人,除与各方开始研议如何运作此一平台外,余律师与其他热心律师则透过网
路连署募得千位律师支持,并于2013年8月6日在法务部前召开记者会,千位律师
认同连署内容的宗旨,自发性的聚结,表示愿意在类似的事件发生时,提供各种
类型的法律服务,包含前往陪讯、提供最前线的保障,以维护弱势群体的表意自
由。[12]实际加入社运律师平台者,则约有100名左右。笔者之后于接受新头壳访
谈时,也表示对运动的初步想法,是帮助社会上较弱势、经济能力较差的族群,
以及扮演社会运动中警民冲突时,民众遭警察逮捕时所需的法律顾问,并且不收
费用,成本由个别律师自行负担。[13]
2. 转向积极:318学运抗争与428反核
2014年3月18日,学生及NGO团体为了两岸服贸议题攻占立法院,除了让社会开始
辩论此一议题的正反意见外,由于侵入立法院后,学生及NGO团体可能面对随之
即来的法律责任,因此顾立雄律师于3月20日进入立法院后,便表示愿意组成律师
团,为此次行动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援。[14]此一提议随后便与原先的社运献上
义务律师平台汇流,参与之律师随后增加至400名,与会者并开始思考如何规划及
组织。而3月23、24日因学生攻占行政院而导致驱离一事,因有多位民众受伤,在
经过讨论后,决定以诉讼的方式,要求相关人士负起民刑事之法律责任。[15]随
后,反核团体因表达诉求占领台北车站前忠孝西路,在4月28日亦遭到水车驱赶,
也导致多人受伤,甚至记者亦遭到暴力驱离;[16]经讨论后,民间团体亦决定以
成立律师团之方式,试图为当事人讨回公道。[17]
而事实上,3月23、24日当日,已有律师在第一线试图与执法者沟通,寻求合理
的执法方式。[18]亦即,原先只是消极协助异议者抵抗国家侵害的律师,开始改
变自己的角色,选择更加积极的协助当事人,而非到了当事人被逮捕甚至起诉时
,才有法律资源的挹注。此一行为或有批评,[19]然而社会不断改变,律师除了
角色扮演有所不同外,执行业务之方式亦不应受到传统执业方法所束缚,如此才
能真正成为所谓协助实践基进民主的律师。
三、公益律师的困难与挑战
在概述完笔者所曾参与的公益活动后,在此过程中亦有些运作上的困难与价值抉择,就此
希望有幸与先进一并讨论:[20]
(一)旁观者或是参与者
如同先前所述,学者指出,过于扮演中立、客观的协助者,并不可能有效的协助社运,因
此必须成为社运者的伙伴并且持续的对话。[21]我国社运团体或与部分律师团体关系友好
,但鲜见NGO团体中有专职律师存在。[22]毕竟NGO团体难以支付律师一般行情的薪水,所
面对的法律需求若以一个专职律师处理,似乎又有点过犹不及。因此,多数案件系以专案
方式,令律师虽然不在组织中,但可以成为运动的参与者。如关厂案中,律师虽然来自不
同事务所,但是有志一同在本案后,便如同存在于同一组织中。
真正的问题在于:这样整合而成的专案团体,律师应该扮演什么角色?以工会抗争为例,
参与者、甚至案件当事人与工会的利害关系可能南辕北辙,律师不像在实际个案中完全的
以委任人的利益为最高导向,而通常需考虑利弊后提出整体的法律策略建议。但若在受委
任之情形下,若以整体诉讼策略为大局而减损当事人权利,尚有律师伦理之疑虑。因此,
如何拿捏尺度,会是在律师更积极参与运动后所应该注意的事项。
(二)分进合击或是有志一同
笔者当时与余律师成立义务律师平台时,就已在思考是否要将平台组织化,亦即一个有统
合性的金字塔,并且由专人统筹分配案件。但后来笔者并未让平台走上这条路,而仅是让
平台成为一个资讯交流处。由于参与者越多,彼此之间的价值判断势必有所不同。可以想
见的是,一个为了大埔案加入平台的律师,并不代表他对于反核运动或是318学运必然有
著支持的立场。因此真若组织化,因为必须要将价值一致,参与人数势必下降。
但相对而言,没有组织化的问题,便在于动员力的不足。例如,某NGO在平台上表示了需
要律师的讯息,如果没有一个人或团体尽力的去寻找有空的律师,那么可能到最后这个个
案还是没有任何律师给予协助。换言之,平台参与者虽众,但真正能够提供法律服务者,
则无法像帐面数字上这么多。
(三)平台资源从何而来
另一个公益律师的困境在于,倘若要统合这么多的律师跟案件,就算律师完全不收取任何
费用,仍然需要相当程度的行政成本。这个问题在关厂案中确实存在,毕竟上百件诉讼案
件,就算由各个义务律师吸收个别案件的行政成本,也是相当沈重。所幸当时中原大学、
静宜大学的老师及同学,以及法律扶助基金会的行政资源,否则光是后勤的处理,就可能
会拖垮整起案件!我们必须要诚实面对的是,公益律师的发展不能只是靠“热情”跟“佛
心”。如何有一个更好的机制让公益律师制度能够运作,确实是当务之急。
(四)法规限制
我国在有法律扶助基金会后,理论上已可承担一定的公益案件量,但由于法律扶助基金会
受到法律扶助法及内部人事规章之限制,并非所有公益案件均能由法扶会指派律师或直接
由法扶会专职律师受任处理。[23]不可讳言的,法扶会确实是一个实现社会公益的重要资
源,但如何真正能够让这个资源被利用,而非每日仅止于判断当事人资力,也是议题。
此外,美国法学院的教授,通常同时也是埶业的律师,更是能够在校园开课,鼓励学生与
其他美国各地组织合作交流,并且开设法律门诊课程(legal clinic)。[24]然而在台湾
,除了无法跟美国一样有积极的法律门诊课程外,通常教授由于身为公务员,纵然具有律
师资格,也不能同时间执业。而这种课程对于公益的推广有极大助益,若能有效运作,也
会是公益活动一个重要推手。
四、代结语:期待进步及他山之石
上述的问题着实无法在一朝一夕内解决,但如果有更多有志之士投入公益的领域,此些困
境应可迎刃而解。
此外,笔者亦有幸于2014年8月起至美国PILnet公益法律全球研究网(The Global
Network for Public Interest Law)进行专案研究。[25]该组织与NAACP(美国全国有色
人种协进会)、ACLU(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等民权团体定位不甚相同,其主要目标系训练
能够实践公益的律师,并且在全球设有分点,协助各国律师进行公益活动。他山之石,可
以攻错。希望在此次训练后,笔者能够提供律师参与公益活动更多的可能性,也衷心期待
著在野法曹之先进们,能够无所畏惧的秉持信念一并前行!
作者为执业律师, Columbia Law School访问学人(2014~2015)、美国PILnet公益法律全
球研究网(The Global Network for Public Interest Law)成员。
注释:
[1] 民间团体早期曾表示,律师从事社会公益服务系属于义务,故建议律师每年应播出一
定时数从事平民法律服务、义务辩护、诉讼、推广法律教育或其他公益服务。未能达
成一定时数而无正当理由者,则构成惩戒事由,或是缴交公益金成立法律扶助基金。
惟此一强制性规定迄今尚未得到多数支持,请参见财团法人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民
间司法改革蓝图,1999年,页46。
[2] 此参苏永钦大法官于司法院释字第682号解释协同意见书称,“专门职业至少有五个
环环相扣的特征,可与一般营业区隔:… 2、公益性:所提供服务有高度的外部效益
,3、理想性:传统上此类职业尚有实现特定社会理想的目的,抱着某种人文的关怀
,营利反而非其主要目的…5、高度自律性,其职业内容原则上不受国家干预。”
[3] 此一议题在2006年时,因法学教育改革及赵建铭台开案曾造成一阵讨论。参见黄丞仪
,我辈法律人,中国时报时论广场,2006年3月15日;陈伟智,律师不是魔鬼代言人
,中国时报时论广场,2006年6月6日。
[4] 如今年台南市政府宣布每年3月13日为正义与勇气日,以纪念二二八时期殉难之汤德
章律师。参见:纪念汤德章 313订为正义勇气日,中国时报,2014年3月13日。
[5] 最有名者为美丽岛大审之辩护律师团。参见新台湾研究文教基金会,暴力与诗歌─高
雄事件与美丽岛大审,时报出版,1999年。
[6] 个案救援部分如苏建和刘秉郎庄林勋、徐自强、邱和顺等案件;司法制度部分则是在
各种个案中向法院、大法官会议争取革新见解,或是国会游说等。参见民间司法改革
基金会,正义的阴影,商周出版社,2002年;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理与力~十年发
声、十年思辨,五南出版社,2005年。
[7] 廖元豪,济弱扶倾或为虎作伥?律师与基进社会运动,全国律师第10卷第2期,2006
年2月,页32至34。
[8] 许宗力,从社会补偿看关厂歇业失业劳工案的法律问题,关厂工人贷款案争议之法律
观点会议手册,2013年8月4日,页8。
[9] 此为大部分契约约定之时间,个案多少有所不同。
[10] 【胡慕情,爱与碍─关厂工人卧轨】(http://ppt.cc/wQ5V),另可参照台湾高等法
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235号刑事判决及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162号刑事判
决。
[11] 周宇修,关厂工人案的一点小心得(http://ppt.cc/vCBz)
[12] 千名律师联署 6日警告公权力违法,PEOPO公民新闻,2013年8月6日,
http://www.peopo.org/news/114744 (Last visited: 2014.06.20)
[13] 抵抗非法逮捕 周宇修:律师可赴第一线盯场,新头壳,http://ppt.cc/ERnb
[14] 律师团提供无偿服务 顾立雄要学生切记三句话,ETToday 东森新闻云,2014年3月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320/337204.htm#ixzz35IHQZvK0
[15] 详细的过程可参阅台湾人权促进会,323~324行政院国家暴力专刊,2014年夏季号
[16] 棍棒痛击 民主倒退 警施暴《苹果》记者,苹果日报,2014年4月29日。
[17] 事实上,美国、德国警方都曾因执法过当而被法院认定需负起相对的法律责任,如
:Oakland will pay $4.5 million to injured Occupy activist Scott Olsen,
available at http://ppt.cc/P0EO;Wasserwerfer-Urteil: Gericht bestraft
Polizisten für Stuttgart-21-Einsatz, available at http://ppt.cc/w2eV
[18]笔者曾表示,如果律师能在陈情抗议的场合,可能就能帮助民众据理力争,抵抗不
合法的逮捕、驱离行为。同前注14文。
[19]穿律师袍现场执业 王正德:仗身分为所欲为,苹果日报即时新闻,2014年4月14日
[20]对此,笔者早先亦有部分建议。参见Clarence Chou, Why a Thousand Lawyers
Are Defying the Government, available at http://ppt.cc/xNcB
[21] 廖元豪,前注7文,页34。
[22] 少部分者如台湾蛮野心足生态协会。
[23] 如前年林三加律师因违反专职律师之规定而遭法扶会去职。台北律师公会于2012年9
月20日曾发表声明表示:“基于律师之使命与律师之公益性格,本公会向来鼓励会员
应不吝于从事公益事务;吾国法律扶助制度之建立,亦当是以政府之资金挹注,透过
专业律师之积极参与及投入,给予弱势者法律上之扶助,始克竟其功。法律扶助基金
会是否有必要以“法律扶助基金会推展之公益”排斥或取代“专职律师个人判断下之
公益事务”(法律扶助法第四条规定参照)?抑或应以更前瞻之眼光及开阔之心胸来
面对【律师公益及公益律师】此一课题?企盼主管机关司法院及律师界一同深思。”
[24] See Serge A. Martinez, Law Clinics in Taiwan: Can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Succeed in this Civil Law Jurisdiction with an Undergraduate
Legal Education System?, 7 (2) Nat'l Taiwan U.L.Rev.343,343-384 (2012).
[25] 可参考:http://www.pilnet.org/ (Last visited: 201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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