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XBUCKXMR (träume)
2014-08-25 17:25:44※ 引述《TheRock (就是这样)》之铭言:
: ※ 引述《olctw (k.olc.tw)》之铭言:
: : 3. “征用”土地系供临时使用,依据前项规划案核定内容,在现有轨道东侧
: : 以明挖覆蓋工法施作地下隧道,依铁路法第七条:“铁路需用土地,得依土
: : 地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征收之”,故该地下隧道用地系以征收方式办理,并无
: : 征用问题。
: : 3. 台南铁路地下化范围约 8.23 公里,隧道上方覆土深度由引道段(0公尺)到隧
: : 道最深处(约 9 公尺),深度均不符潜盾隧道施工安全所需(潜盾至少需 13.
: : 5 公尺),尤其要在铁路行车路线下方施做潜盾隧道,出发井及到达井皆无法
: : 施做,因此无论采用潜盾工法或明挖覆蓋工法,铁路地下化隧道都必须在既
: : 有铁路旁施做,现有铁路用地不足,则依铁路法第七条:“铁路需用土地,
: : 得依土地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征收之”,故无论采用工法为何,仍必须征收土
: : 地以进行施工。
: 感谢 olctw 花时间提供这资讯。
: 关于施工技术部分,这份文件里的内容我是可以接受的。所以在施工技术
: 方面,台南铁路地下化选择明挖覆蓋工法而非潜盾工法我没有什么意见。
: 毕竟,既然在施工的同时原有铁路仍必须维持正常运作,则铁路的安全运
: 行自然是选择工法时最优先要顾及的项目。
:
: 不过,我对于文中以铁路法第七条为依据,说“无论采用工法为何,仍必
: 须征收土地已进行施工”,个人不表赞同。
: 原因在于铁路法在这里的用语是“得依土地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征收之”。
: 在法律用语上,“得”表达的意思是:可以。
: 但 可以≠必须
: 可以≠只能
: 可以≠应该
: 在法律上,如果要表达必须、只能、应该,会使用应这个字。
: 所以,铁路法第九条翻成白话文的意思是:
: “铁路需用土地,可以依土地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征收之。”
: 而不是
: “铁路需用土地,必须、只能、应该依土地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征收之。”
你的理解没错,铁路法是用"得",但你搞错交通部的意思
: 所以,台南铁路地下化可以依土地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征收所需用地。
: 但也可以不依土地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征收,改以征用或其他方式进行。
: 换句话说,就算依铁路法的规定,也不是像交通部在这份公文中所表达
: 的那样“除了征收之别无他法”。铁路法只说你可以征收,并没说你必须、
: 只能、应该要征收!而且铁路法根本没禁止你运用征用或其他方法啊!
法律上会用"得"是留给行政机关一个空间去运作,土地征收条例一样也是用"得"
南铁一案中,因为各种评估因素,交通部选择的是“在现有轨道东侧施作地下永久轨”
→也就是要使用现有轨道东侧的土地来施作地下永久轨
如果交通部不用征收改用征用的话,那些私人所有的土地完全没办法使用
而被征收户每年只能拿到公告现值的百分之十作为土地征用补偿费
但土地征收条例也有一条,征用满三年,被征用人可以提出申请征收
你觉得一条地下轨道只会用三年吗?你觉得被征用的民众会心甘情愿拿少少的补偿吗?
最后还是要回到征收来处理
更何况征用是使用在"临时性的工程",而非地下永久轨这种交通工程
这也是法律所明定的
: 政府究竟是凭什么排除征收以外的方法呢?
: 最后我要说的是,我对于台南铁路地下化这个议题并没有深入研究,对于
: 要采行何种工法也没有特定立场,我唯一的要求就是“安全第一”。
: 而在到底能不能为了铁路地下化征收土地这个问题上,我认为如果除了征
: 收土地之外没有其他更适合的方法,那就在给予适当补偿后征收。但如果除了
: 征收之外还有其他方法,那就应该尽可能避免征收,因为征收会永久剥夺人民
: 的财产权。征收只能是最后手段,而不是唯一手段。
: Anyway,会回这篇,纯粹是看到交通部在解释铁路法第七条时欺负不懂法
: 律的人,所以觉得很不爽而已。
其实是你搞错重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