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交通部101/11/27 针对南铁地下化回复全文

楼主: TheRock (就是这样)   2014-08-25 16:18:00
※ 引述《olctw (k.olc.tw)》之铭言:
: 3. “征用”土地系供临时使用,依据前项规划案核定内容,在现有轨道东侧
: 以明挖覆蓋工法施作地下隧道,依铁路法第七条:“铁路需用土地,得依土
: 地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征收之”,故该地下隧道用地系以征收方式办理,并无
: 征用问题。
: 3. 台南铁路地下化范围约 8.23 公里,隧道上方覆土深度由引道段(0公尺)到隧
: 道最深处(约 9 公尺),深度均不符潜盾隧道施工安全所需(潜盾至少需 13.
: 5 公尺),尤其要在铁路行车路线下方施做潜盾隧道,出发井及到达井皆无法
: 施做,因此无论采用潜盾工法或明挖覆蓋工法,铁路地下化隧道都必须在既
: 有铁路旁施做,现有铁路用地不足,则依铁路法第七条:“铁路需用土地,
: 得依土地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征收之”,故无论采用工法为何,仍必须征收土
: 地以进行施工。
  感谢 olctw 花时间提供这资讯。
    关于施工技术部分,这份文件里的内容我是可以接受的。所以在施工技术
  方面,台南铁路地下化选择明挖覆蓋工法而非潜盾工法我没有什么意见。
    毕竟,既然在施工的同时原有铁路仍必须维持正常运作,则铁路的安全运
  行自然是选择工法时最优先要顾及的项目。
  
    不过,我对于文中以铁路法第七条为依据,说“无论采用工法为何,仍必
  须征收土地已进行施工”,个人不表赞同。
    原因在于铁路法在这里的用语是“得依土地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征收之”。
在法律用语上,“得”表达的意思是:可以。
但 可以≠必须
可以≠只能
可以≠应该
在法律上,如果要表达必须、只能、应该,会使用应这个字。
所以,铁路法第九条翻成白话文的意思是:
     “铁路需用土地,可以依土地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征收之。”
  而不是
 “铁路需用土地,必须、只能、应该依土地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征收之。”
所以,台南铁路地下化可以依土地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征收所需用地。
  但也可以不依土地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征收,改以征用或其他方式进行。
   换句话说,就算依铁路法的规定,也不是像交通部在这份公文中所表达
  的那样“除了征收之别无他法”。铁路法只说你可以征收,并没说你必须、
  只能、应该要征收!而且铁路法根本没禁止你运用征用或其他方法啊!
政府究竟是凭什么排除征收以外的方法呢?
最后我要说的是,我对于台南铁路地下化这个议题并没有深入研究,对于
  要采行何种工法也没有特定立场,我唯一的要求就是“安全第一”。
    而在到底能不能为了铁路地下化征收土地这个问题上,我认为如果除了征
  收土地之外没有其他更适合的方法,那就在给予适当补偿后征收。但如果除了
  征收之外还有其他方法,那就应该尽可能避免征收,因为征收会永久剥夺人民
  的财产权。征收只能是最后手段,而不是唯一手段。
Anyway,会回这篇,纯粹是看到交通部在解释铁路法第七条时欺负不懂法
  律的人,所以觉得很不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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