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摊贩】何谓“普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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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黄颂竹
台湾守护家庭联盟于上周报导了一则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决议反多元家庭、捍卫传统家庭价
值的新闻,由于原报导有诸多疑点,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多为批评和指正错误),使护家
盟将文章大肆修改了一番以澄清各界的质疑。该文对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之决议的政治诠释
固然值得讨论,却不是本文的重点。本文要指正的是护家盟在该文中犯下的基础错误,而
且这个错误似乎从一开始就是护家盟的根本主张之一。
同性婚姻的权利是不是普世价值?
根据该文编辑(或自称“小编”的作者)于文末简评中的第一点主张:“‘人权’必须具
备‘普世性’。由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决议结果可知,同性婚姻并非普世人权,同性婚姻
在国际上仍不具普世人权地位。”似乎意味着既然不是所有国家都承认同性婚姻的权利,
那就不满足“普世性”的要求。
事实上,在更早一篇〈反对同性婚姻〉中举的四大理由的第四项即是“同性婚姻不是普世
承认的基本人权”,护家盟认为,“支持同性婚姻者经常宣称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权”其实
“与事实不符”,因为“在欧洲48个国家之中,有8个欧盟会员国承认同性婚姻。另外,
少部份国家承认其结合享有某种形式的登记关系。大部份的欧洲国家,则完全不承认同性
伴侣的法律地位。”
从这两篇文章中谈“普世价值”的方式,从护家盟反对“同性婚姻权利是普世人权”的方
式,都不难看出台湾守护家庭联盟其实认为,所谓“普世价值”就是“被所有人(或至少
多数人)承认或同意的价值”。因此才会认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中有(相对多数)国家反
对同性婚姻纳入家庭概念、或者大部份国家都不承认同性伴侣的法律地位等“事实”,足
以否定“同性婚姻权是普世价值”的宣称或主张。
应然与实然
在谈普世价值或人权的普世性以前,我们或许该先讨论一下“人权”或“价值”究竟是什
么东西。所谓“人权”或“价值”有别于“事实”,是应然而非实然的概念。当我们主张
某种“价值”或“人权”时,我们是在表达事实应该如何,而非事实是如何。
这么说可能太抽象,以下我将用具体的例子来说明:当我主张“健康”对你而言是有价值
的,我的意思是“你应该关心、重视自己的健康。”你事实上有可能关心、重视自己的健
康,也有可能不关心、不重视自己的健康,但那都和我的宣称是对还是错没有关系。你是
否关心自己的健康,与你是否应该关心自己的健康是两回事,判断这两类宣称是否为真的
方式不同。
若要判断“你关心自己的健康”是否为真,我只要看看你事实上是不是关心自己的健康就
够了,如果你关心,则该宣称为真,如果你不关心,则它为假。但相对地,若要判断“你
应该关心自己的健康”是否为真,知道你是否事实上关心自己的健康没有用,因为有可能
你一点都不关心自己的健康,但其实健康对你而言非常重要,所以你应该关心它;也有可
能你非常关心自己的健康,但其实健康对你而言其实一点也不重要,所以你不必关心健康
。
因此,要判断像价值或权利这样的应然宣称,观察一个人事实上是否重视那个价值或权利
没有用,真正该观察的是那个价值或权利是否对一个人重要,要观察的是一个人有没有好
理由重视那个价值或权利。如果有重视那个价值或权利的好理由,即使他事实上不重视它
,他也应该要重视它;如果没有,即使他事实上相当重视它,他也可以随时放弃对它的重
视。
何谓“普世价值”?
从上一节对应然和实然的区分,我们可以发现,所谓“普世价值”或“普世人权”,并不
是基于所有人或很多人事实上重视那个价值或权利,它才具有“普世性”;而是基于所有
人都应该重视那个价值或权利,它才具有“普世性”。 我们该问的是,无论事实上有多
少人或多少国家重视同性伴侣结婚的权利,究竟是不是对所有人或所有国家而言,都有好
理由重视同性伴侣结婚的权利? 如果不是,即使所有人或所有国家都承认同性伴侣结婚
的重要性,那也不是一个普世价值,而只是刚好所有人都很重视而已;如果是的话,即使
所有人或所有国家都不承认同性伴侣结婚之权利的重要性,它也是一个普世价值,所有人
和所有国家都应该重视它,否则便是在价值观或人权观上有错误的认知。
因此,当护家盟以“不是所有国家支持同性伴侣结婚的权利”或“多数国家都不承认同性
伴侣结婚的权利”来否定“同性伴侣结婚的权利”有普世性,其实是单纯地混淆了应然与
实然的差异,误用判断实然现象的判准来决定一个应然判断是否正确。应然、实然的区分
固然基础,但也相当重要,一但掌握这个区分,我们就不至于被他人混淆的说法给误导!
心得:
除了原文中的内容以外,在朱家安的FB转录贴文中;
也有一些网友对这件事提出了很有意思的看法,大家可以去看。
https://www.facebook.com/krisnight/posts/707229045992991
例子:
这个概念体现了中文翻译的基本问题,because what is universal (所谓的普世) may
not be "widely regarded as true" (广为接受)。换句话说,普世其实是个理念或理型
(idea)上的用词,与经验建构的现象世界未必有关,更不一定普遍为人相信或接受(请
想想柏拉图的洞穴)。严格说来,是个误译,只是日积月累下来,成为习惯罢了。
我觉得is/ought的区分是层次上的,它应该没有办法解释为什么某个价值有普世性。当然
就像文章所暗示的,这个区分不应该被忽略,因为它指出了,并不是所有人都这么做的时
候,那件事就是对的
应该这样讲吧,"普世价值"与"普遍为人接受"是不同的概念,举例来说,我记得在李茂生
教授的fb上曾看过:欧美地区也有主流民意(好像6.7成吧)认为应该恢复死刑,但是死刑的
正当性就会因为主流民意而存在吗?未必吧?
普遍为人接受与正义之间,是有区隔性的。
我觉得许多中文使用者是把“普世”当成“被广为接受”或“客观”,或者“因为被广为
接受,所以客观”来使用。这些用法的同时存在确实带来歧义问题,但我并不觉得在这些
用法下,我们需要先了解柏拉图的理型论,才能了解“普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