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我论陆生不得参选NTU学生会长?

楼主: narvis (Narvis The Cloud)   2014-08-14 20:19:01
本鲁方才创设了一种诡谲的见解,
认为陆生(仅限于)在台湾大学是不得参选学生会长的。
(在其他学校则未必。)理由如次:
1.台湾大学学生会自己制定的《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1条但书规定:
“但本法未规定者,准用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之规定。”
2.然而,《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7条第1项第5款规定:
“下列人员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五、依其他法律规定不得登记为候选人者。”
3.恰好《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就是所谓的其他法律,
其第21条第1项规定:
“大陆地区人民……不得登记为公职候选人……”
简单来说,台湾大学学生会自己愿意准用国家法律,
将国家法律的选举资格限制引进了学生会的选举之中了。
因此,陆生在台湾大学依法是不得参选的。
其他枝微末节:
【问题】《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1条但书是写“但本法未规定者”,
但同法第15条第1款已经规定:
“本会选举候选人之积极资格依左列各款规定之:
 一、会长:本校在学学生得依本法登记为会长候选人。”
所以选举资格是“本法有规定者”不是“本法未规定者”啊!
1.在此玩一下文字游戏。
请注意该条并不是写“凡本校在学学生得依本法……”
也不是写“本校在学学生均得依本法……”
这样就产生了模糊空间,并非不特定在学学生都有参选权,而是有资格限制。
此时将其资格限制解释为“未规定”项目,
即可从《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连结到《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而得到上开结论。
2.《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14条第1项第1款规定:
“本校学生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为本会任何选举之候选人:
 一、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
就常理而言,褫夺公权是一种刑罚,会剥夺公务员、公职候选人之资格等。
然而,我们现在讨论的是《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是一部自治团体规章,
所以不宜采刑事上褫夺公权,应解释为实质上丧失公权。
同时,我们又发现《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1条第1项规定:
“大陆地区人民……不得登记为公职候选人、
 担任公教或公营事业机关(构)人员及组织政党……”
这不就是实质上褫夺公权吗?
因此,陆生由于在台湾是实质上丧失公权状态,
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14条第1项第1款规定是不得参选的。
在此重申,以上见解仅限于适用台湾大学学生会,不适用其他学校学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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