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A6 (çŸID真好)
2014-07-30 14:01:52※ 引述《uka123ily (NUNCA MAS)》之铭言:
: 移民署根本就是避重就轻,
: 中华民国还在联合国的期间有签署难民地位公约暨难民地位议定书(1951/1967)。
: 而王丹是政治难民,根本不适用什么大陆地区人民的规定。
: 第一:难民只是基于避难,不得或不被允许回去原本所属国籍之国家,无关国籍有无。
: 第二:对于难民,缔约国得不适用一般对其国籍之法律规定,并应给予难民基本权保障。
: 明定可以进行特别待遇,政府“可以”无视其所属国籍相关法律规定,
: 对于难民采以“难民”身分特别处理或免除相关程序障碍。
顺道说 我在难民定位议题书里 并没有看到这条 也可能是我阅读资料有限 朢请协助
: 第三:王丹有居住,出入境台湾的纪录。并非不受允许或不欢迎之难民。
: 最根本最根本的争点就是有:
: 台湾有没有身为缔约国的自觉要积极承揽缔约国义务,还是干脆放生国际人权规范?
: 看起来台湾乡民应该很多都没有想要台湾积极成为人权国家。
: 对政府就是要不要做而已,查验身分有其他方法,绝对没有理由只坚持“返美签”。
我觉得怪怪的耶
他是基于避难到美国 但他并不是因为避难原因而需要从美国到台湾
台湾不提供协助 并不会和条约冲突
而依照你的"难民"定义条约真的是和你提出来的一样 没有刻意缺某些条例
这样会有非常大的漏洞存在
当难民有这么的权限 还可以全世界走透透了 强国人早就人人当难民了
明显是有某些特别限制 所以我合理推测 你所举的要嘛有漏项或者只是大纲 而不是细则
然后我查了查 我在总则里就查到这条
缔约国对于直接来自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胁的领土、未经许可而进入或逗留于地约国
领土的难民,不得因其非法入境或逗留而加以惩罚,
但应该难民毫不迟延地自行投向当局说 明其非法入境或逗留的正当原因者为限。
请问王丹适用这条吗 他的生命自由在美国受到威胁了吗?
并且我在公约里面 没看到有提到公约国间 有说必须协助合法入境的规定
只有看到缔约国 有需要提供出境的旅行证件
我的理解是 缔约国间的正港难民 最便捷的迁徙方式 是偷渡
这在缔约国间是无法遣返的 因为我也没看到 缔约国间遣返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