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专栏] 柯P给国会的公开信-监票是公平选举的必要

楼主: TheRock (就是这样)   2014-07-30 13:35:13
  大家好,我是监票者联盟的发起人黄圣峰 (TheRock@PTT)
  谨在此代表监票者联盟对柯文哲先生这篇文章做出简单的回应。
※ 引述《WADASHIWAKJ (等一个人靠北)》之铭言:
: 原文 http://goo.gl/0ZVd6U
: 2014年07月30日00:25
: 作者:柯文哲(台北市长参选人)
: 美国制宪先贤麦迪逊曾说,人不是无私的天使,因此政府的运作就需要有约束与监督。这句
: 话已经变成民主制度中,各种政府体制设计的原则,就好像行政院必须要有立法院来监督制
: 衡一样。在投开票所,除了选委会系统的管理员外,还必须有各候选人推派的监察(票)员。
: 本人以无党籍身分投入台北市长选战,赫然发现在现今选罢法的规定下,因本人无党籍身分
: ,将无法在投票日当天推派监察员参与监票。不只如此,竟连亲民党、民进党、台联与新党
: 等,也因为没有提名市长候选人,所以不能推荐监察员来监督市议员与里长的选举。
  这篇文章点出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为什么直辖市、县市长选举的不合理规定竟然会影响到县市议员、村里长选举?
  其根源在于选罢法第 59 条第 3 项第 3 款的规定。
  现行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 59 条第 3 项的规定是这样的:
    一、立法委员、直辖市长及县(市)长选举,仅由推荐候选人且其最近
      一次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选举得票率达百分之五以
      上之政党,于各投票所推荐监察员一人。
    二、其他地方公职人员选举则由候选人就所需人数平均推荐,但经政党
      推荐之候选人,由其所属政党推荐。如指定之监察员超过该投票所、
      开票所规定名额时,以抽签定之。
    三、立法委员、直辖市长及县(市)长选举与其他地方公职人员选举同
      日举行投票时,依第一款规定推荐。
  由于第 3 款规定当直辖市长及县(市)长选举与其他选举同日投票时,要依
  第 1 款规定推荐,所以在解释上,就会出现:“如果符合第 1 款规定的政党
  没有推荐县市长候选人,会连带丧失为该县市其他各级选举推荐监察员的资格。”
  则在这个情况下,
   假设台北市中正区水源里某投开票所原本规定监察员名额是 3 人:
   则:
    a.由于只有国民党市长候选人符合第 1 款规定,所以由该候选人先依
第 1 款推荐监察员 1 人。此时监察员名额还剩 2 人。
    b.但因为第 3 款规定当直辖市长及县(市)长选举与其他选举同日投
     票时,依第 1 款规定推荐监察员,所以选区包括中正区的市议员以
     及中正区水源里里长候选人无法依第 2 款推荐监察员。
    c.但因为台北市长候选人超过 1 人,依法至少要有 2 名监察员,所以
     选委会此时必须依照选罢法第 59 条第 5 项的规定,从地方公正人
     士、各机关(构)团体学校的人员,或大专校院成年学生之中找 1 名
     监察员。
但这样的做法显然是很有问题的!
姑且不论最后找到的监察员比原定规划人数少,导致影响监察品质的问题,
    为什么因政党推荐人数不足而留下的空缺会变成由选委会自行选派,
    而不是让对选举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候选人推荐呢?
这样难道不会让该县市的执政者有上下其手的空间吗?
因此,虽然在今年年底的选举,直辖市长、县市长候选人以外的选举候选人
  在解释上可能会因为选罢法第 59 条第 3 项第 3 款的关系,而在第 1 款
  的诸多限制下,丧失推荐监察员的权利。
  但第 3 款不应该,也并非只能这样解释。
  事实上,若仔细分析第 1 款及第 2 款的差别,我们会了解到,其实第 3 款
  真正要发挥的功能,是让立法委员、直辖市长及县市长参选人依第 1 款规定
  推荐监票员时,可以不受第 2 款中“指定之监察员超过规定名额时,以抽签
  定之”规定的限制。
  也就是说,第 3 款其实是要让每一位符合推荐监察员资格的立法委员、直辖
  市长及县市长参选人都能够推荐自己的监察员,就算因此使投开票所的监察
  员超过规定名额,也不必依照第 2 款的规定用抽签方式决定。
  换句话说,当立法委员、直辖市长及县(市)长选举与其他选举同日投票时,
  第 3 款的规定是要让立法委员、直辖市长及县(市)长候选人摆脱第 2 款
  人数限制的规定,让他们能独立派出监察员。
  而不是反过来限制其他选举的候选人推荐监察员的权利。
  所以,针对年底选举,现行法令在适用上应该这样解释比较合理:
   1.依第 3 款及第 1 款规定:
    政党推荐之直辖市长及县(市)长候选人可于各投票所推荐监察员一人。
   2.依第 2 款规定:
    直辖市议员、县(市)议员、乡镇市长、乡镇市代表、区长、区民代表、
    村里长之候选人就所需人数平均推荐,若指定之监察员超过该投票所、
    开票所规定名额时,以抽签决定。
  若依照前述解释方式,则在前述台北市中正区水源里的例子中:
    a.由于只有国民党市长候选人符合第 1 款规定,所以由该候选人先依
第 1 款推荐监察员 1 人。此时监察员名额还剩 2 人。
    b.由选区包括中正区的市议员以及中正区水源里里长候选人依第 2 款
     推荐监察员,然后从这些推荐人选中抽签选出 2 人。
  如此一来,除可解决派驻的监察员较原先规划少影响监票品质的问题,也可以
  让候选人有机会推荐监察员监督选举运作。
  监票者联盟做为选罢法修正倡议者之一,在此要厘清并强调的是,柯文哲在
  文中所说“亲民党、民进党、台联与新党等因为没有提名市长候选人,所以
  不能推荐监察员来监督市议员与里长的选举”的问题,其实不是立法问题,
  而是法律适用解释问题。
  只要中选会将选罢法第 59 条第 3 项第 3 款解释成让直辖市长、县市长候
  选人在推荐监察员时,能不受规定监察员员额限制的特别规定,而非阻碍其
  他同时举办的选举的候选人推荐监察员的限制规定,就可以解决柯文哲所提
  的不合理现象。
  总而言之:
  无党籍市长参选人若想推监察员,选罢法第 59 条第 3 项第 1 款不修不行。
  至于其他选举的候选人能否推监察员,就看中选会如何在自己的裁量解释权
  限范围内运用第 59 条第 3 项第 3 款规定了。
  希望张博雅主委能在荣升监察院长之前,给台湾的选举制度送一份大礼。
作者: lkcs (缤纷之狼)   2014-07-30 13:50:00
goodnice
作者: pig8012   2014-07-30 13:55:00
祭止兀表示...以越有利于民越不做来看...
作者: noteheaven ( Pinker)   2014-07-30 14:53:00
推!!
作者: majanliu (小心水母)   2014-07-30 16:13:00
作者: jeneaqa1 (ja)   2014-07-30 18:06:00
作者: naoya511 (Hyde)   2014-07-31 03: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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