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自己伪造自己签名的八卦?
因为今天被提告的是领衔人,不是一般的连署人,
所以不合逻辑性更为明显。
除非今天领衔人是原告,宪法133实践联盟是被告,
这样才是唯一符合逻辑的解,但是成为领衔人需要多道准备工作,
无中生有的可能性很低。
==============================领衔人===============================
选民身为领衔人必定会被事先告知,甚至更严谨的会有书面上的同意文件,
如此才始得成为领衔人。
而领衔人要做的事,只是“签署自己的罢免提议书”和
“在罢免提议人名册上被列名做为代表”。
1) 前者自行签署签名字段即可,其他字段皆可由他人代填或是电脑打印。
2) 后者由电脑打印,当事人的有意愿成为领衔人即可。
"关注重点"
若今天有工作人员以盗取个资、伪造文书的方式产生连署书,
那今天该被起诉的是该名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与领衔人非从属关系的前提下,与领衔人无关。
而领衔人被起诉的不合逻辑之处,以下用生活化的例子解说:
今天自己在百货公司刷卡买东西,自己亲自签名,
但是,事隔多日,百货公司却指控伪造文书,
自己可以用自己的意志证明自己亲签、签名也吻合的话,
这场不合逻辑的官司对百货公司而言是场不会赢的官司,是谓“滥讼”。
=============================中选会===============================
中选会在审查过程本身就有确认连署书是否有效的义务,
否则中选会本身的公信力就会受到挑战。
而领衔人必定为第一阶段的提议连署人,其连署书中选会也势必过目,
若连署提议人资料不全或是伪造文书,中选会不能放行其进入第二阶段连署。
中选会还承认其效力是为“渎职”。
连署进入第二阶段,即承认第一阶段的提议是“有效”的。
况且,现在已经过了审查期间将近一年,这个时间点提告,其心可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