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性交易专区法源

楼主: Fmman (FM男)   2014-07-22 01:01:47
社会秩序维护法 第91-1条
直辖市、县(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条例,规划得从事性交易之区域及其管理。
前项自治条例,应包含下列各款规定:
一、该区域于都市计画地区,限于商业区范围内。
二、该区域于非都市土地,限于以供游憩为主之游憩用地范围内。
但不包括儿童或青少年游憩场。
三、前二款之区域,应与学校、幼稚园、寺庙、教会(堂)等建筑物保持适当之距离。
四、性交易场所应办理登记及申请执照,未领有执照,不得经营性交易。
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一、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四十条、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九十六条之一、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
七条或人口贩运防制法之罪,经判决有罪者,不得担任性交易场所之负责人。
六、性交易场所之负责人犯前款所定之罪,经判决有罪者,撤销或废止性交易场所执照。
七、性交易服务者,应办理登记及申请证照,并定期接受健康检查。性交易场所负责人,
亦应负责督促其场所内之性交易服务者定期接受健康检查。
八、性交易服务者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或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
条例第二十一条之罪者,撤销或废止其证照。
九、性交易服务者经健康检查发现有前款所定之疾病者,吊扣其证照,依法通知其接受治
疗,并于治疗痊愈后发还证照。
十、不得有意图性交易或媒合性交易,于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广告之行为。
本法中华民国一百年十一月四日修正之条文施行前,已依直辖市、县(市)政府制定之自
治条例管理之性交易场所,于修正施行后,得于原地址依原自治条例之规定继续经营。
依前二项规定经营性交易场所者,不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直辖市、县(市)政府应依第八十条、本条第一项及第二项性交易服务者之申请,提供辅
导转业或推介参加职业训练。
作者: Microscft (小软哥)   2014-07-22 02:03:00
讲得好像法国人很爱滥交一样 真难听 人家只是到处乱干
楼主: Fmman (FM男)   2014-07-22 02:14:00
乱干XDDD 是"互相尊重"好吗 双方同意der
作者: kazeki (1028蝎宝宝)   2014-07-22 10:07:00
你太天真了 没听过口头说好 实际上去了告你通奸的案例喔XD台湾曾经有老婆有小王 故怂恿老公去找小三 老公傻傻的去找结果被告到脱裤子的 老婆拿了钱跟小王快乐过日子去 所以不要傻了通奸一天不除罪化 红灯区就是个跛脚政策 我看你还年轻 没经过人间险恶吧台湾人永远不可能活的像法国人啦 民族性这么好改薪水就不会一直这么低了就一直跟你说要先通奸除罪化了 你不烦我都烦了通奸除罪化不是方法喔?你眼睛只看的到你想要的?你才是找借口不愿意面对事实吧
作者: q2275755 (鲁蛇键盘小妹)   2014-07-22 10:56:00
这两个议题不能并进?????
作者: kazeki (1028蝎宝宝)   2014-07-22 11:27:00
两岸服贸跟监督条例可以并进??
作者: q2275755 (鲁蛇键盘小妹)   2014-07-22 11:50:00
你举的例子本来就是为A生B的啊==
作者: menesn (迷思)   2014-07-22 15:31:00
Ka大说得真好
作者: kazeki (1028蝎宝宝)   2014-07-22 17:11:00
被楼上称赞有种怪怪的感觉...
作者: senior (希尼爾)   2014-07-22 18:44:00
不必先通奸除罪化 通奸除罪化只是可以搭配的选择之一两者跟服贸在立法程序绝对需要监督条例方得以审查关系迥异
作者: fakeimage (假寐)   2014-07-23 01:50:00
我也觉得通奸除罪化不是必须 现在没有性专区也没人在告应召站和应召女… kazeki大一直要连结起来实在很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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