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 还想“一票听到底”吗(尤美女)

楼主: timshan (仲轩)   2014-07-17 09:49:26
还想“一票听到底”吗(尤美女)
立法院通过《通讯保障及监察法》修正案,自从6月29日新法上路后,基层警察及相关人
员不断对外放话:宣称因这次修法,导致民众遇到失踪自杀、紧急救难等问题,警察均无
法透过调通联办理。然而紧急救难能否调通联纪录,与《通保法》修正无关。检警说法,
其实是为了将《通保法》再修回来的恶劣操作,抛出保护隐私、保护生命是否对立的假议
题。
这次《通保法》修正的重点之一就是规范“刑案侦查”可否调取通联纪录,亦应适用“法
官保留原则”、由法官决定。实在难以想像,在此次《通保法》修法前,警察处理失物协
寻、自杀通报、急难救助等案件,难道是用“犯罪侦查”方式处理吗?照理说,需要紧急
救难、掉手机、自杀或失踪者,不会、也不应被当成嫌犯或被告吧?!
实务上,警方本来就不是依据《通保法》来协寻失踪人口或处理自杀通报,而是根据内政
部制订的“失踪人口查寻作业要点”。
然基层执法人员,竟对此仍有疑义。警察机关这样的误解及对外放话,不但混淆“刑事侦
查”与其他“非刑事侦查”业务,且在近来紧急救难事件处理上,耽搁并损害民众权益,
极为不当。
警方误解耽搁救人
这波争议中,我很痛心看到基层警员以紧急救难事件之人民生命安全为代价,搁置人民需
求、不肯依现行已有的规范立即调阅通联,难道就是要制造民众焦虑,让检警回到以前监
听一票听到底的无法无天、便宜行事的好日子吗?
为厘清基层员警疑虑、停止媒体及大众的误解,我在7月15日请法务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等单位讨论“紧急救难”、“失踪人口”等案件及“非刑事侦办事件”调阅通联的法
源依据为何?
会议中,法务部明确向其他单位澄清:《通保法》仅规范刑事犯罪案件,于刑事犯罪案件
以外之情形,如为救灾救难、寻找失踪人口等与生命安全有关而有需要者,因非《通保法
》规范之范围,得否调取该等资料,自应回归适用《电信法》等规定。消防署代表直言,
目前执行紧急救难业务时需调阅通联时,多以《电信法》第七条第二项及子法为依据,也
并未因《通保法》的修正而受阻,这点也得到主管《电信法》的国家传播通讯委员会在场
代表之确认。
补强救难法源依据
自杀通报等事件与《通保法》修正无关,相关单位必须尽速让所有基层执法人员了解紧急
救难事件之处理作法及现行相关依据,以符合民众调阅通联之紧急需求;同时,彻底检讨
并补强紧急救难等非刑事案件调阅通联的法律依据,如《电信法》、《个人资料保护法》
、《警察职权行使法》等及相关授权办法之法源依据,使相关条文更加明确,化解疑虑。
http://tinyurl.com/q3zpmby
实在不知道有些人是笨还是坏
硬要把一些非刑事侦查的业务和《通保法》扯在一块,想要渎职也不是这样
作者: blaz (开花大叔)   2014-07-17 09:52:00
想当执政威权的鹰爪,故意混淆咩
作者: IbarakiKasen (非洲扇feat.EU)   2014-07-17 10:18:00
报纸上有看到这篇,推
作者: Zelma (小清新)   2014-07-17 10:28:00
作者: icar   2014-07-17 10:29:00
看起来是法律本来就没有很明确的规定,所以最后说要加强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17 10:32:00
拿道德借口来掩护自己的不当权力,有没有这么无耻的?
作者: lamda (钢琴加吉他)   2014-07-17 10:33:00
所以这应该要靠修法来解决 是不便宜行事搞迷糊仗
作者: frogha1 (Dangelo)   2014-07-17 10:33:00
连民进党的立委黄伟哲, 都拿失踪自杀当例子要修通保法, 简直脑壳不知道在想什么, 不专业就算了, 还毁灭同党立委的努力, 黄伟哲令人想他妹妹, 深蓝的黄智贤....
作者: jeneaqa1 (ja)   2014-07-17 10:36:00
作者: pftmax (无)   2014-07-17 10:50:00
尤美女! 优质好立委!!
作者: yommy1108 (chiakila)   2014-07-17 11:07:00
好立委不多哩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7-17 14:13:00
就三个人修出来的通保法,还好立委呢wwww当时就有人提出这种修法会让调阅紧急通联也要取得法官同意后取得,法官当便利店24/7啊?XDD再说了,好歹看一下条文吧?没有限制只有用在刑事欧通保法说的是"除了"这些情况以外不得调阅通联记录请问各位大德要怎样依据电信法第几条取得纪录?时间来得及吗?能够得上紧急性吗?三位委员骂骂勒勒的修出来的通保法还不黑箱?好委员?既然觉醒了,多看点资料少看点新闻好吧?
作者: offish (offish)   2014-07-17 14:54:00
我居然因为楼上的留言,重看了一遍通保法。烦请strangegamma说明一下是根据哪条,不得调阅通信纪录。
作者: yommy1108 (chiakila)   2014-07-17 16:46:00
重新看了法条通保法第11之1条,已有“‘除有急迫情形不应以书面声请该管法院核发调取票。声请书之应记载事项,“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声请者外”,这就是排除自杀、紧急救难事件,也就是说,这类情形仍然可立即调阅通联可能在孩子离家 流浪老人之类 这点立法有疏漏 还是要探多谢strange提醒少点傲慢口气 或许立场不同才能更理性
作者: j31712 (手中的幸福)   2014-07-17 17:42:00
推,自杀通报和《通保法》修正有何关连 ?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7-17 19:28:00
要使用第11-1条也要符合检察官侦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紧急救难、自杀有符合要件吗?通保法是为了限制政府单位调阅人民通讯时的基本规范与保障人民隐私权,并不是"可以做"而是没说的不能做譬如第11-1条前段要件改为须符合"有期徒刑三年以上"自杀这种事件不涉及刑案不就无法依此11-1声请调阅?要依照电信法来申请通联纪录旷日废时,各家电信业者处理天数不一,基层实情就是如此。能够得上救助的黄金时间?修法的时候并未深刻考虑到现行情况与配套方案,三人讨论无人闻问如此黑箱的情形竟然是"好"?
作者: offish (offish)   2014-07-17 20:20:00
抱歉,引战语气不好。在此跟strangegamma大致歉。
作者: yommy1108 (chiakila)   2014-07-18 01:27:00
所以我不是说有疏漏了吗
作者: todd7788 (新手补师)   2014-07-18 07:50:00
法务部真的很可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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