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有网友写信到我信箱问相关问题,所以我把一些回复也转上来。*
※ 引述《tonys055032 (炜忠)》之铭言:
: 另外补充一点,废止条约似乎不等于领土归还
: 与上述议题相关的问题是,即使中国宣布废止与日本的有关条约,特别是《马关条约
: 》,台、澎可否因此恢复原状变成中国的领土?这样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1964年2月29
: 日,日本众议院预算委员会开会时,社会党冈田春夫议员质询台湾之归属问题。外务省条
: 约局局长中川融指出:“已经履行完毕的条约就算后来废弃亦仅是形式上的废弃,已经执
: 行完毕的事项不会因此回复原状。割让领土后因战败而使其全部回复到割让条约无效前的
: 状态是不可能的。”可见得中国宣布废止《马关条约》,台、澎仍因已履行领土的割让,
: 而不能因此自行全部回复到割让条约无效前的状态。
: 这样是不是就没有矛盾点了呢?
废止、无效的法律效果不同。
所以我说中华民国政府很贱,都在和约翻译上耍贱。
废止是在原约定合法有效的情况下,
从废止时点起,在承认当下现状的前提下,让约定不再发生效力。
也因为承认现况,所以已经完成的事情就不能恢复。
无效则是原约定因为法定条件欠缺,
所以原约定从一开始就没有产生效力。
也因为原约定从一开始就没有效力,所以要恢复原状。
台北和约英文版第四条的用语是“null and void”,这是“废止”的意思,
没有恢复原状的意思。
It is recognised that all treaties, conventions, and agreements concluded
before 9 December 1941 between Japan and China have become null and void
as a consequence of the war.
台北和约中文版第四条的用语是“无效”,也就是要恢复原状的意思。
第四条
兹承认中国与日本国间在中华民国三十年即公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
前所缔结之一切条约、专约及协定,均因战争结果而归无效。
: 为中华民国所有。在《中日和约》签订之前,中华民国政府从1945年10月25日起就在台澎
: 实施有效的行政管辖权,中华民国政府是以主权实体实际管辖台湾和澎湖, 并非以“托
: 管”的身分管辖。故在实际(de facto)上,中华民国对台湾和澎湖的行政管辖权应持续
: 这段叙述在国际法上成立吗?还是哪边有错?麻烦你释疑了,感谢
他说中华民国政府从 1945 年 10 月 25 日起在台湾以主权实体实际管辖台湾跟澎湖,
而非以托管身分管辖就是在胡说八道。
1945 年的时候台澎根本还是日本领土,中华民国政府凭什么以一个外国政府的身分
在其他国家的领土上以主权实体的身分进行管辖?
台澎会在 1945 年 10 月 25 日被中华民国政府接管,
是因为根据同盟国太平洋战区代表国美国在 1945 年 9 月 2 日发布的
“一般命令第一号”(General Order No.1) 里要求:
a. The senior Japanese commanders and all ground, sea, air and auxiliary
forces within China (excluding Manchuria), Formosa and French Indo-China
north of 16° north latitude shall surrender to Generalissimo
Chiang Kai-shek.
也就是在台湾的日本军官及陆海空军及附属部队都要向蒋介石投降!
中华民国政府也是依据这号命令才有资格接管还是日本领土的台澎。
明明是受盟军之托接管日本领土以便日后处置,竟然还敢说不是以托管身分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