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组合登记社团 内政部刁难 2度建议改名
刘明堂/台北报导
http://www.peoplenews.tw/news/5811ebef-ecf8-45b7-b78e-6233b18d2417
公民力量崛起后由律师林峯正等人筹组的“公民组合”社团,今年 3月提出向内政部提出
登记后,内政部两度回复要求名称冠上“台湾”或“中华民国”,组织名改为“会”或“
社”,公民组合今天在脸书质疑,“人民团体法”哪一条有这项规定?
公民组合于 3日发文向内政部提出登记社团法人申请,但内政部在4月3日回函表示,社团
名称建请择用“会”、“社”、“学会”、“学社”、“研究会”、“研究社”、“协会
”、“协进会”或其他适当文字,及冠以“中华民国”或“中华”或“台湾”,以辨明主
管机关及行政组织区域。
“公民组合”仍然维持原名称,于4月14日再度发文给内政部提出登记申请,内政部于5月
30日的回复,公文内容完全没变。
公民组合把内政部的公文po在脸书上,并且质疑“为什么政府要规定人民组织名称非得加
上‘台湾’或‘中华民国’或‘会’或‘社’不可呢?《人民团体法》在此
(http://goo.gl/qAvWX ),请问哪一条有这个规定?”
公民组合发起人之一、律师林峯正表示,法律并没有规定,内政部的回复根本违宪,大法
官解释已经讲得很明白,没想到内政两度回复让他们拖了一个多月,政府机关整天说依法
行政,大法官解释的东西,他们会不知道吗?他质疑不是故意就是无知。
依大法官释字第 479号解释,“人民团体法第五条规定人民团体以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而第十二条仅列人民团体名称、组织区域为章程应分别记载之事项,对于人民团体名称究
应如何订定则未有规定”。“内政部订定之“社会团体许可立案作业规定”第四点关于人
民团体应冠以所属行政区域名称之规定,逾越母法意旨,侵害人民依宪法应享之结社自由
,应即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