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多年前母亲过世,遗留了几笔建物与土地,
继承方式是公同共有,我跟父亲与其他亲戚共同继承,家父趁我还小的时候将我的权状都
领了出来,最近对于这几笔建物与土地的处理方式意见不合,父亲与其他亲戚洽谈想把土
地跟房子卖掉,我因不想出售,请求他将权状还给我。
后虽有拿到部分权状但发现仍有两张缺失,
再度询问父亲他说已都给我,不知道我还要什么?
因此我就到地政事务所办理权状遗失补发,有跟公务人员说明情况,也顺利申请成功。
办好后我也用line以及短信告知父亲我有去申请权状补发,请他如果找到要告诉我,我会
去撤案,但对方的回复很模棱两可,
说:你要的我都给你了,其他的我不清楚,你要取消就取消吧。
问题:
因为对方没有明确说明在他那,但也没有说确实遗失了,我不知道要不要取消案件。
请问若家父之后找到缺失的权状,这样我有可能会触犯伪造文书或致使公务人员刊载不实
之罪吗?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