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抵押权之债权证明认定

楼主: RockBrian (Brian)   2024-12-06 15:24:35
事实经过
A向B借钱约定用A名义设定抵押权予B之子C并其他约定事项有备注“债务人之债务额以交
与债权人之支票(包自身名义支票及其背书之支票)借据以及其他有关债之凭证为计算依
据。”,其后B以C户头汇款后,A以其公司的支票并背书给予B。
问题1:
债务人背书的他公司支票已逾三年且未提示能否当成抵押权执行凭证(抵押权契约书上的
其他约定事项有约定在担保范围内)?
问题2:
支票请求权消灭,抵押权仍有除斥期间适用吗?
谢谢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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