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若和解仍提告,恐吓取财?诈欺?

楼主: rothanlin (铃羊)   2024-06-21 18:32:45
事实经过:
B在网络上骂A白痴
A对B说
赶快交出10万和解,不然我保证把你告到你不能自已
B对法律了解不深,不知事态其实很轻微
对于A的言词感到万分恐惧,影响正常吃饭睡眠
在恐惧交迫之下只好给A十万和解金,希望A能因此不提告
没想到一阵子后,B仍收到了法院传票
原告正是A,为公然侮辱罪,等于A并未遵守承诺和解
问题:
此时A有没有论罪的可能?
诈欺:用诈术使B相信A不会对其提告,达成使B交付其财物的目的
恐吓取财:B已经产生了害怕事实,并交出明显不合常情之十万元和解金
争点可能会在于和解金是否为A之“不法所有”
因为本例子A表面上已经和解,事后却在B不知情的状态下再去提告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作者: WindT (呼呼)   2024-06-21 19:17:00
诈欺,但你有证据证明你付十万吗?有证据证明你付十万是为了这件事的和解吗?
作者: wim1990 (ADLAO)   2024-06-22 14:13:00
诉讼乃宪法赋予之权利,又按告诉乃论之罪,除法律上有特别规定外,告诉人曾否抛弃告诉权,与其告诉之合法与否,不生影响”(最高法院26年上字第1906号判例参照)、“刑事诉讼上之告诉权,性质上属于人民在公法上之权利,刑事诉讼法既未规定得予舍弃,告诉权人自不得予以舍弃,其纵有舍弃之意思表示,自属无效”(最高法院90年台非字第16号判决参照)。是以系争案件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和解金而不提告,综上所述,诉讼权既无抛弃之可能,纵然称不提告,仍应有告诉之权;另既为行使法律上之权利,何以恐吓之有?若仅提出欲提告以换取和解,应可视为谈判时之筹码,否则仅向对方提出告诉便以恐吓罪相绳,毋宁视诉讼权为无物,日后又有何人敢于兴讼?
作者: iambackhaha (嘻嘻)   2024-06-22 14:31:00
“我要告你”不是恐吓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4-06-22 16:32:00
有和解证据 到地检署检察官就会直接挡掉
作者: mark0204 (Mark)   2024-06-22 21:19:00
法官检察官有各自心证,网民更有各自的心证啊,去提告吧
作者: wim1990 (ADLAO)   2024-06-22 22:52:00
就算说一辈子只告你一个人都很慢构成恐吓,这叫正当行使权利。*很难另外鬼岛民因为对法律制度的不了解,亦无相关法律、公民素养,所以闻讼色变这个也很难归责于对方,法律不保障权利睡眠人。
作者: jasonmoon (僵尸葛格)   2024-06-26 16:27:00
提告是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
作者: v3su   2024-06-27 07:21:00
你这篇从发表到回复乡民的文字都让我觉得有点不可思议。首先假设有证据的1、2,不像是被告会回答的文字,因为既然有证据又哪来的假设1、2?十万和解金不是开玩笑的,之前在爆料社团看过网友发表自身经历,网友呛声要他给付六万,私下拿到钱后结果又提告想要另一笔钱,于是六万元被检察官以诈欺罪起诉、提告部份不受理以诬告直接另案给检察长,原本骂人的网友不但没被起诉还被检察官以证人身份当诬告证人。供你参考
作者: GcaSo (麦子他哥)   2024-06-27 07:28:00
我要把你告死、我要把你告到倾家荡产不能自已也不算恐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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