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公证 可以记载的内容?

楼主: newsamwang (阿弥陀佛呢~~~~)   2024-01-30 18:44:15
事实经过:
01.
甲、乙二人约定如下:
‘甲在台北市万华区西门町彩红斑马线上,
3分钟内匍匐前进来回3趟,
以脚跨越彩虹班马线为时间停止点,
如甲方在2024.03.31前的周六时段完成,
乙方愿意汇款新台币6,600元至甲方邮局帐户。’
02.
我打电话去台北地方法院 公证处,
https://reurl.cc/E4V87K
预约电话为(02)89193866分机5250,
接电话的人帮我转‘公证人’。
03.
公证人表示没办法办理(上述)‘01’的公证。
04.
公证人建议如下:
a. 自行找好友当见证。
b. 乙方汇款完成后,可以拿收据公证‘汇款完成’,
但无法公证甲方完成事项。
c. 公证费用标准 (如下)
https://reurl.cc/37K1KL
05.
司法院(文章)
作者: aiseya0401 (ring)   2024-01-31 00:38:00
用街景图看了一下,西门的彩虹斑马线实际上仍有交通号志,通行时仍应遵守交通规则,而您所欲公证的内容,也就是双方约定的事项看似符合公证法第2条第1项(公证人因当事人或其他关系人之请求,就法律行为及其他关于私权之事实,有作成公证书或对于私文书予以认证之权限。)里的私权事实。但公证法第70条(公证人不得就违反法令事项及无效之法律行为,作违反成公证书。)也有明文规定不得就违反法令事项作成公证书,您约定3分钟匍匐前进来回3趟这个内容,先不论达成的可能性,纵使该交通号志通行秒数大于3分钟,但一旦约定内容进行至一半而未达成,行为人仍滞留于彩虹斑马线都有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一定危险,公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私权”以及“预防纷争”,若真的可以完成此等内容的公证,似乎仅能保障您们双方个人的私权,但却扩大甚至提高纷争的可能性,这里的纷争不是仅只您们双人私人的争执,当然也应包括您们与其他第三人可能发生的纷争在内
作者: WindT (呼呼)   2024-01-31 05:22:00
就问他在爬路中央转红灯,车辆没看到他在地上压死,你负责吗?事实上,你会被起诉,民事也会赔我可以做律师见证你们双方契约,但要附带加上双方是认知到是危险共同体,在刑事上有保证人地位,民事上损赔等条款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4-01-31 20:15:00
改用雇佣吧~然后约定在合法达成雇主额外要求时发放奖金
作者: WindT (呼呼)   2024-02-01 18:28:00
那可以找我见证契约,但还是有危险共同体XD但见证的收费跟公证不一样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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