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01.
甲、乙二人约定如下:
‘甲在台北市万华区西门町彩红斑马线上,
3分钟内匍匐前进来回3趟,
以脚跨越彩虹班马线为时间停止点,
如甲方在2024.03.31前的周六时段完成,
乙方愿意汇款新台币6,600元至甲方邮局帐户。’
02.
我打电话去台北地方法院 公证处,
https://reurl.cc/E4V87K
预约电话为(02)89193866分机5250,
接电话的人帮我转‘公证人’。
03.
公证人表示没办法办理(上述)‘01’的公证。
04.
公证人建议如下:
a. 自行找好友当见证。
b. 乙方汇款完成后,可以拿收据公证‘汇款完成’,
但无法公证甲方完成事项。
c. 公证费用标准 (如下)
https://reurl.cc/37K1KL
05.
司法院(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