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去年因为一个认识很久的同学的介绍下
用一笔钱投资了一个他一个朋友刚创立的公司
最近需要用到这笔钱于是想撤资(约100万)
于是联络该公司负责人
没想到对方居然委婉的说无法撤资 说要给他时间处理(肯定是借口)
理由是当初入股协议书有提到如下
[本股为记名制,股东如需转让股份,需自行找寻愿意承接股份之股东,
公司得协助股权转让,转让所需产生之费用由股东自行负责]
对方基于上面的协议,各种推托不让撤资
该公司是确实在台湾公司网查询的到 也有统编
不过最近想想...大概是被吸金诈骗了
同学也是爱理不理两手一摊说他也没办法了
问题:
不知道那段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真的无法要求撤资吗 报警的话会有用吗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谢谢各位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