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110年初曾请人承揽房屋(浴室)装修事宜
当时有请对方到现场估价后提供估价单并在上签名即开始动工
原议定分两期汇款,也因对方期间额外要求改为三期
而后因双方对完工定义未有一致而导致纠纷
(简单来说对方现场评估时未说要拆除天花板,其后拆除又未复原叫我找其他厂商施作,
我找其他厂商施作而欲将施作费用扣抵尾款而有纠纷)
最后我仅汇两期而尚未付尾款(双方对尾款费用认知约有一万多元落差)
经区公所及法院调解未果,对方声称要提告但至今尚未收到告诉
问题:
不知道这样承揽费用的纠纷是否适用于民法127条追溯期2年
若适用也不知道追溯期是何时开始计算(承揽工程完成?最后一次调解?)
因承揽方是认识的人介绍的,我其实有意将我认定该给的尾款给付清
但现在双方闹不愉快也无往来,有无推荐的给付方式以免之后又生出事端?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