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meaa3 2022-11-21 17:11:11事实经过:
外祖父因膝下无子都生女儿,因此由大阿姨招赘并负责主要照顾责任,
后来外祖父中风病重过世前不久大阿姨在众姊妹不知情下将外祖父名下一块较
有价值的土地透过买卖低价过户到两个当时已成年的表哥身上,外祖父去世后
依当年习俗出嫁的女儿不回娘家争产,因此剩下的遗产也都由大阿姨继承.
事隔数十年后当时已成年的表哥在大阿姨也过世后不愿将过户的土地分给当初
未成年的其他表哥,并表示有登记才有权利处份,于是当初未成年的表哥
找上其他尚健在的阿姨主持公道,表示当初的土地过户可能是假买卖来避开
继承问题,众阿姨们如今也才知道当年这件事.
问题: 请问如今尚健在的阿姨可主张当年的买卖契约无效提出撤销改由
众姊妹共同继承吗? 如果可以,要如何提出主张并提供那些相关举证事项?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