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于七月底在北车附近,一眨眼身边的手机不见,很确定是被偷。
立刻报警,约一周后前往警局确认监视器画面,
好几个角度都拍到是惯窃所为~
手机已经到过香港 现位置在内地。
今天收到地检署寄来的‘调解通知书’!
问题:
承办员警说惯窃他通常转手就卖了,抓也抓不怕
更不会有钱赔偿 也不太会被关,就一直偷偷偷
请问这样开调解的用意是?
意思是不是调解不成立…我可依法提呈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事?
请大大们解惑,感谢(跪~)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