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家里有一栋约20年的大楼房子
顶楼部分当初建商有帮忙加盖一个仓库
仓库部分没有产权,但有白纸黑字的分管契约,也没有危害社区安全
因此被判定不用拆除
但最近新的管理委员会上任
再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上增加一条增建的建物要缴交管理费
这个仓库我们20年来都没有针对其缴交管理费
这个仓库里面什么都没有 没有厕所,没有水电
也没有门牌,不用管理员收信,就只是一个方形的建筑物
连房间都没有,更不可能出租给别人营利等等
也从来没有清洁工来清洁
请问这样区权会新增的条例是有效力的吗
我目前查到
https://news.591.com.tw/news/292
591说约定专用区域是不用缴交管理费
https://reurl.cc/GxNvOW
崔妈妈却说约定专用区域 如果区权会有规定 是需要缴交的
https://reurl.cc/55RQQV
也有看到网友说自己约定专用露台不用缴交管理费,有判例,但找不到
问题:
想请问
1.依照法律这方面到底是怎么解释的,为何有人说可以有人说不行
2.有明确的判例存在说不用缴交管理费的吗
额外PS:
此外还有另一个额外的问题,因为我们大楼店面是收50%的管理费,
当初说的理由是他们没有使用电梯
我们这个仓库连住人都不行,也不用管理室收信清洁保全等等
他却要跟我们收100%的管理费,如果法律规定他们收管理费是合法
他跟我们收实坪100%的管理费是否不符合公平原则等等?
店面只是没用电梯就能只收50%
能否提起诉讼,有没有类似的判例能够供参考
问题有点多,先谢谢大家的任何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