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关于在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的问题

楼主: hebe720330 (田喜碧)   2022-04-06 22:22:38
刚好朋友最近车祸
有几个疑问请教
1.在地方调解委员会调解刑事案件成立后的效力?
(在区公所等等的场所的调解委员会)
假设发生一件车祸
A负7成肇因
B负3成肇因
若今天两边的都有伤势的情况下
两人在地方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协议
并签下调解书
但B若在告诉期最后一天提告
请问这部分A可以主张调解成立而平安无事吗?
这部分的问题我想问的核心是
“地方调解委员会在刑事上的效力?”
我们都知道如果在调解之前提告
当然要求对方签下刑事撤回告诉状即可
但若在双方都尚未提起刑事告诉的情况下呢?
2.刑事告诉状是否可以在对方尚未提告
在和解时要求对方先签下此状?
若对方真的反悔提告,再将案号和日期压上去?
会有以上的困扰大概就是
若在已经提告的情况下去调解
当然直接要求签撤回状即可
可是如果在尚未提告的时候调解
到底有什么手段可以非常确定让对方的刑事告诉无效?
作者: GeorgeKimo (想当空气)   2022-04-06 22:40:00
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第1项“调解经法院核定后,当事人就该事件不得再行起诉、告诉或自诉。”
楼主: hebe720330 (田喜碧)   2022-04-06 23:27:00
这边讲到当事人是不论原告或被告吗?
作者: GeorgeKimo (想当空气)   2022-04-07 06:44:00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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