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工作两年第一年的假没放完,依法今第三年要给
工资,但因是新公司人手不足,
人资委托对岸来处理,他不懂台湾法规,
说没放完的假递延一年,再不放就充公...
问题:
依劳基法38条第4款,应要协商是否递延与发放次年未休之工资。之前台湾没人资所以没协
商直接递延,
但现在递延的被充公了,目前应违反38条,以下问题
1. 请教那条法条有说该何时发放未休之工资?
2. 公司假给的比劳基法多,未休工资应是照劳基法?
举例:一年给10天假,都没放到工作第三年,是给七天工资或是依公司假10天给?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