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 解雇事由并用

楼主: kazami1110 (Shawn)   2021-11-17 19:25:41
事实经过:
我在今年遭公司以资遣方式解雇
对方于资遣通知书上使用是劳基法11-5(有给付资遣费)
后来在调解过程中又反口说我违反劳基法12-4
我提起确认雇佣关系之诉后
于开庭时法官询问对方律师他们的解雇事由是根据劳基法哪一条
对方律师说他们是根据劳基法11-5及12-4
问题:
想请问在实质案例上这两条是否可以同时并用
因为我查到的判决都是只能择一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1-11-17 19:32:00
用12-4就不需要11-512-4 是你要严重违反劳动契约,公司要举证,并且是情节重大11-5的重点是雇主使尽手段...这个公司通常只是随便应付所以除非你真的严重违反劳动契约,不然公司都是非法解雇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21-11-18 08:20:00
不违法,如果够狠就直接对决12(4),就你违反的规定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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