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各位大大晚安,小弟在国中之后,父亲因生意失败没有再工作,后续也染上了酗酒和
家暴的恶习,升高中后,父亲的酗酒恶习变本加厉,我跟两个姐姐在受到无数次的家暴
对待后,向法院提出保护令的申请,自此就离开家里各自生活,也没再跟父亲连络了。
一直到去年,收到医院通知说父亲因脚部血管开刀需要后续安置及照护,希望我们子女
出面,但由于过去父亲对我们的家暴阴影仍在,我们并没有出面,而是直接向法院提出
对父亲减轻扶养义务的诉讼,法院也在今年8月初裁定我跟两位姐姐得减轻扶养义务,每
月仅需负担扶养义务费用1万3千余元。
父亲在手术后被社会局安置到安养中心,我们本以为后续只要按判决负担扶养义务1万3千
余元就好,没想到我父亲透过短信通知我们姐弟,不管我们钱要不要给社会局,都要按月
缴给他,否则他将依民事裁定提起强制执行我们名下的财产。
经与社会局及几位电话的法扶律师咨询后,才知道虽然理论上此笔裁定后的金额应该交给
社会局,但父亲依民事裁定提起强制执行也完全符合规定,社会局不断向我们强调,他们
是行使公法上的债权请求权要求安置费,父亲是行使民事裁定扶养义务的债权请求权,
两者并不冲突。
但是...这样不就代表同样的钱必须要支付两次吗??
社会局说钱如果不给它们,时间到了便会依据老人福利法办理行政执行我们名下财产,父
亲也表示若未收到钱也会采取强制执行,我跟两位姐姐根本是两边被夹杀
问题:
1.目前的状况,不知道钱到底要给哪边才是正确的,致电法扶律师每个又都讲的不一样,
有够苦恼,想请各位大大帮忙解惑。
P.S
有位律师提了一个建议,先行支付社会局的款项,后续父亲强制执行时,再拿单据向强
制执行处申请停止执行。但是另一位律师认为,判决书上就是要给父亲,给社会局根本没
道理,究竟哪位律师说的才是对的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