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wer1314 (lawer1314) 2021-06-17 20:25:00
你所述尚难认为有伪造文书情事!债权不以有处分权为必要!要看以谁的名义来签租约!若是以本人名义(某B),则是无权代理,依民法第170条,非经本人某B承认,否则该契约对某B不生效力!若是以某A名义出租,则是无权出租他人之物,该租赁契约虽非无效,惟承租人无权就该租赁物为使用收益,其因此所得之利益,自属不当得利,而应返还于所有权人。然所有权人对为无权占有人,亦得本于第九五二条以下所有权人与占有人返还关系之规定,对该承租人请求返还租赁物之使用收益。
作者: lawer1314 (lawer1314) 2021-06-19 17:07:00
你直接说你的情形是什么比较快,否则假设的会有太多可能!无权代理还可能会有表见代理的问题!而无权出租他人之物,本于债权契约不以有处分权为必要,所以契约对某a及承租人间仍有效!但本于债权相对性,对所有人b则无拘束力!对a主张不当得利或是侵权行为较无疑义。但对承租人可否主张不当得利就有争议!我上面所述是采肯定说的前提去讨论,且还要考量承租人善恶意而异其法效!至于你最后提出的问题,若是a找c签甲租约,b找d签乙约,甲约对ac间有效,乙约对对bd间有效,但能否履行是另外一回事,无法履约而受有损害会发生债务不履行之损赔责任!例如一屋二租,若二租约都合法有效,因为债权无优先性且债权是相对效,若其中一组承租人已先入住,另一组承租人是不得请求已入住者搬迁的,因为已入住者的租约是有效而为有权占有,未入住的承租人只能向契约之他造请求债不履的损赔!又例如房东b已与d签甲约,a非b之代理人也无其他合法占有本权而与c签乙约,乙约于ac间仍有效,但对契约当事人以外之所有人b无拘束力,该乙契约也因无法履行而由a负债不履之损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