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公司“餽赠”给员工的食品,存在以下两项情形,请问是否已经违法:
一.已确定逾期
二.未贴中文标签
依小弟个人查询相关法条的论点为:
第一项“已逾期商品”系违反食安法第15条第8项: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贩卖、输入、输出、作为赠品或公开陈列
:八、逾有效日期。
第二项“未贴中文标签”系违反食安法第22条: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装,应以中
文及通用符号,明显标示下列事项…
问题:
询问该公司主管,得到的回复为:
如果公司是“赠送给内部员工”应该没有法律上的疑虑,员工要收就收、员工不收就算了
,但是如果收下该商品的员工自行拿去对外贩售该商品,则违法行为属于该员工本身。
请问是否真如该公司主管所述,过期食品“餽赠”给内部员工是不违法的呢?又该主管举
例像是许多超商、连锁饮品店,也会将过期食品无偿赠与员工食用,所以属于正常行为呢
,谢谢各位。
注.也在LAW板有发同样文章寻求各位先进帮忙解惑
先感谢各位帮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