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4/20的时候和友人租了一户家庭式两房一厅,签约当天房仲才告知要在合约上加注一条“
电器修理费用双方各付一半”,(现在非常后悔),但我们当下认为有房仲把关点交后就
同
意,交屋当天检查就发现A房间冷气不冷,和房东告知她说觉得会冷就没有处理。
但住进来后确认A房间冷气不冷,搬到B房后住一天,第二天也不冷了,和房东告知后他请
全X电子来修,两台室外机都损坏,费用要$14000,房东基于费用各付一半的注记要求我
们付$7000。等于我们才开两次冷气就要付这些钱帮他维修。房东也坚持是我们不会开冷
气把他弄坏,但我们也才开关不到五次,修理冷气的师傅也说这个本来久了就会坏。
问题:
看民法是规定是房东要负责修缮费。可是当下跟他们签约写各付一半是可以凌驾在民法上
吗?我们是否可以坚持我们一开始租屋就被提供坏掉的电器?
如果因为这样我们要付一半修缮费,是否可以自己直接买新的用,坚持不付维修费,搬走
时把新的也拿走?
现在觉得很像被骗进来住帮他修房子的...冷气洗衣机冰箱全部都坏,觉得特别加注修缮
那条很像是故意的...
先感谢各位帮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