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事实经过:被告声称是要办理贷款,提供名下两个帐户给予给他人,
声称对方是使用提供的资料去办理贷款等语。
被告有提供LINE对话截图,内容记载“需要准备两个没有存款帐户,
一个拨款用、一个还款用”、【簿子卡片需要寄到公司做测试】等语。
检察官以被告于本案前,无因金融帐户遭人使用涉嫌诈欺而为起诉
,或判刑之前科及难忽略被告系在经验不足、思虑欠周下误信申办贷款之可能,
难仅以其提供提供金融帐户资料之客观事实,
认为有供他人利用作为诈骗工具,亦不违反本意之不确定故意,予以不起诉。
不起诉处分书:
https://i.imgur.com/2uluHi4.jpg
https://i.imgur.com/iIDoYtJ.jpg
问题:
1. 被告称提供帐户资料是为了申办贷款,依据大众常理转帐、
汇款等行为,仅需知晓户头帐号即可操作,并不需要提供自己
之金融卡密码予对方,但被告却仍听信对方的片面之词
提供金融卡密码,沦为对方实施诈欺取财之犯罪工具,是否可针对
【提供金融卡密码】这点申请再议?
2. 是否可加以洗钱防制法第二条第二项起诉,申请再议?
3. 若上述皆无法作为再议之理由,还有什么可以当作再议理由?
4. 再议状纸之再议理由该如何撰写?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