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TaiYiMan (现煮的极意到妳换了智慧S)
2021-04-09 17:09:23事实经过:是这样的
我朋友老A,有一个泛泛之交的朋友老B,他是个药头
有一天老B忽然找上老A,并对他说:“是这样啦,我现在缺人手,目前有个跑腿现领的外
快,不知你有没有兴趣?”
老A回答他:“我目前工作薪水很稳定,是没有必要做高风险的事。不过我有个同事老C,
他给人倒债后现在负债累累,而且药瘾也很重,不如我介绍他给你,考虑看看吧?”
于是老C就在老A的穿针引线下,认识了药头老B,因为自身身负钜款及债务压力,只好尝
试了高风险的兼差。
某天,老C因为毒品防治条例里的买卖罪、运输罪等被以现行犯逮捕,并移送送办了。
补充1、老B从一开始就没有明确告知详细工作内容
补充2、老A介绍老B、老C认识,心知老B要干坏事并无实际之证据证明自己的推测是否成
立。
问题:
请问最初只有引荐老B新人员工,介绍老C兼职之机会为由的老A,在三方关系之中有必须
负担的刑责吗?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