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 236-1 条 (委任告诉代理人)I 告诉,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认为必要时,得命本人到场。II 前项委任应提出委任书状于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并准用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九十一、(告诉之代理)告诉人于侦查中,得委任代理人,该代理人并不以具备律师资格者为限。告诉代理人不论为律师或非律师,于侦查中,基于侦查不公开原则,不得检阅、抄录或摄影卷宗、证物。外国人如委任告诉代理人,其委任状或授权书之审核,应与受理本国人案件持相同之态度,如依卷证资料已足认其委任或授权为真正,而他造亦不争执,即无须要求其委任状或授权书应经认证。(刑诉法二三六之一)抱歉!手机推文,上面排版不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