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 民法默认限定继承?

楼主: Bionut (生物坚果)   2020-11-08 07:16:11
最近家人和他人有民事纠纷,互告损害赔偿。
唯造成我方损害的人已经过世,但他的家属仍然要我方赔偿,而对于我方的求偿,答辩说
当事人无遗留财产所以就算要赔因为民法是限定继承所以他们一毛也不用吐。
我查了一下规定,有点不理解是真是如此,如果这样为什么还一堆人要抛弃继承?(反正
有多我就拿,欠债以遗产限额为度,怎么看都没有抛弃的理由?)
如果真是这样虽然很难接受这种手段(如果对方有责任要赔,结果自己人的责任拍拍屁股
说没留遗产,完全立于不败之地),但这就是法理吧......
p.s.是车祸赔偿,对方肇事者已故,我方受伤但无肇责,亦不起诉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20-11-08 08:40:00
概括继承不用处理遗产清册那些程序,省麻烦
作者: cape129 (cape129)   2020-11-08 09:09:00
被继承人留下的“权利”也是遗产喔。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0-11-08 10:14:00
《民法》第 1148 条:I 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但权利、义务专属于被继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II 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目前民法的规定(第1148条)是“概括继承、有限责任”,但没处理好可能会是“概括继承、无限责任”。此外另有第1174条以下规定之“抛弃继承”。本件对方之继承人如无抛弃继承,依民法第1148条第1项,必须概括继承非一身专属性的权利及义务。例如概括承受全部的债权及债务关系,不能单方面只承受债权,而不承受债务。第1148条第2项是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留下的债务仅负遗产以内的有限责任,但通常是要进行被继承人的遗产清算程序,例如:向法院去陈报遗产清册、搜寻债权人等程序。没处理好的话,有可能会变成无限责任。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11-08 12:49:00
你都觉得奇怪的东西为啥一定觉得是对的...没请律师? 要不然坊间很多免费的法律咨询资源 去问问就知道怎么处理了人家答辩讲得天花乱坠不一定是对的啊..
作者: molly800110 (molly)   2020-11-09 19:30:00
对方是什么时候往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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