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148 条:I 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但权利、义务专属于被继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II 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目前民法的规定(第1148条)是“概括继承、有限责任”,但没处理好可能会是“概括继承、无限责任”。此外另有第1174条以下规定之“抛弃继承”。本件对方之继承人如无抛弃继承,依民法第1148条第1项,必须概括继承非一身专属性的权利及义务。例如概括承受全部的债权及债务关系,不能单方面只承受债权,而不承受债务。第1148条第2项是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留下的债务仅负遗产以内的有限责任,但通常是要进行被继承人的遗产清算程序,例如:向法院去陈报遗产清册、搜寻债权人等程序。没处理好的话,有可能会变成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