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版上的各位律师大大们好,乳提~小弟的女友目前于医美诊所上班,
女友在使用公司所贩卖的面膜后,觉得产品很不错。在偶然机会下认识原料供应商,
便与供应商洽谈合作,厂商提供几种面膜外包装袋、面膜纸、烫印方式,我们则根据
厂商提供的选项进行搭配、设计(如:面膜外包装袋有三种材质,我们择其一,
面膜纸以及烫印方式也是如此),另外外包装的图案以及面膜名称皆自己发想、设计,
可明显分辨与诊所的不同,内容物(保养精华液)也有与厂商洽谈,添加或删除部分成份,
原本想着这样应该就可以开始叫货生产,但与家人分享后,亲友陆续表示他们有听过
类似案例,当事者有被提告,小弟越听越觉得不妥,且咨询24小时免费法律咨询后,
得到"应该"不会触法的答案,但后来得知他们是服务人员,并非律师,还是有点怕怕的,
碍于小弟法律常识不足,故归纳下列几项疑点,本请版上各位大律师解惑。
问题:
1.女友贩卖的面膜与其就业诊所使用同一间供应商,且诊所不知道我们有找厂商洽谈合作,
面膜外包装以及图案完全自己设计,面膜纸经过我们自身亲自试用后选择与诊所相同材质,
保养精华液与诊所相比部分相同,但因为我们有自行与厂商洽谈还是有部分不同,
这样是否有违法?(如剽窃等等...
2.我们没有申请公司行号,这样是否有逃漏税的嫌疑?每次下货全数卖出营业额不超过十万。
跪求版上现任、未来律师大大们解惑。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