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有人把我屋子门口改装成停车位有触法吗?

楼主: BEDA (BEDA)   2020-08-14 15:51:22
事实经过:
早年我有继承一间荒废以久的空屋,由于没钱且位置偏远所以就没整修闲置在那,
大概每年会去看个一、两次看房子有没有被人破坏。
(之前曾发生过门被撬开堆置垃圾以及邻居将水塔加装在我房子屋顶上的案例)
那之前去的时候,门外常会有附近住户停车在这(前几次去都是同一台车停放,有拍车牌)
这是我之前所拍的照片,已将车牌遮蔽。
https://i.imgur.com/gNkM3ts.jpg
原本想说我房子闲置没用,门口让人停车也算是给人方便没去计较这些
结果这次去巡视的时候发现竟然被人加装遮雨棚。
https://i.imgur.com/DyhnNC4.jpg
停车我没去计较,但没经过我同意就加装遮雨棚这也太侵门踏户了吧?
问题:
对方未经过屋主我同意就在我建筑物上加装遮雨棚是否违法?
因为我查了一下侵占跟毁损似乎还不构成条件的样子。
如果该行为有违法的话,我这边还需要蒐集哪些证据?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作者: aesdu (123)   2020-08-18 14:21:00
还是请他拆一拆算了~但他会不会改钉地上车棚......
作者: cafcaf (安佐)   2020-08-18 13:28:00
建议不要租他感觉以后会扯不清,要求复原即可一次性付清方式承祖不就是代表一辈子都被他租走,以后真的要整修改建买卖的话你就很头痛了建议一定要他拆除还原并修补钻孔处而且不可再让他在此处停车免得日子久了他就认为是自己的使用权
作者: aesdu (123)   2020-08-14 19:29:00
干脆收租金算了... 都不介意让他停了...
作者: Yyyyyy   2020-08-14 19:33:00
地如果是你的话 应该构成窃占罪了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08-14 20:04:00
可以要求拆除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0-08-14 20:10:00
你可以把你的土地范围给围起来。
作者: Yyyyyy   2020-08-14 20:23:00
我说"地"如果是你的话 不是的话就毁损告看看民法184条总成立了吧 要不你就走民事要求恢复原状
作者: aesdu (123)   2020-08-14 21:12:00
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民法第184条第2项:“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
作者: littlesung (桑原)   2020-08-15 06:31:00
私自架遮雨棚是违建,也可以试着报拆
作者: lu0713 (王小波)   2020-08-15 08:43:00
租金求偿
作者: littlesung (桑原)   2020-08-15 10:57:00
先谈,约调解,调解不成就报拆,比告毁损有效
作者: turtledove (斑鸠)   2020-08-15 12:57:00
这样的人也太不要脸了吧 虽然是小事我也想走法律途径真的很不能容忍这种人
作者: aesdu (123)   2020-08-15 16:33:00
联络不到持有人就先搞,真的是废墟,还是把人看的很低啊?如果真的是断垣残壁废墟,我会原谅他先斩后奏,但还是要收租金。
作者: kejun (我是公的)   2020-08-16 09:49:00
就看没人出入就会乱搞. 之前新闻就有妇人破坏门锁住进去还帮人重新装修....很扯
作者: Yyyyyy   2020-08-18 01:21:00
想太多了吧 地不是你的哪来收回的问题
作者: bluedolphin ( GENAU)   2020-08-19 12:49:00
肯租就订每年租金多少 当作他租墙面然后签约定个时间 一年两年三年之类的 每次缴清该期
作者: turtledove (斑鸠)   2020-08-19 22:07:00
真心觉得不要租 请他恢复原状并不要再停车这种觉得钉别人墙面没要没紧的人 根本跟一般人逻辑不同也不是同一个水平的人 你还想跟他谈条件 眼前虽然勉强得小利日后恐是给自己找罪受不管你契约订得再周详 等他软土深掘后你就后悔莫及现在是停车 签约后就说遮雨棚下都是他的使用权 以后就堆东西 慢慢变仓库 我只是举例 但是不是不可能 因为工作的关系这种人我看多了你给了机会就没完没了 最好是一开始就不要轻易踏入陷阱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08-21 22:38:00
假设所述属实。析述如下:首先,本件不成立刑法第320条第2项窃占罪。盖按图片所示,并无排除他人继续使用不动产之情形(例如:把房屋围起来排除他人使用之类),客观构成要件即不该当。再来毁损建物罪部分,同你所言,无达到致令不堪用之程度,无论以该罪处罚之虞。反而应该探讨有无同法第354条毁损器物罪之适用,但你所述事实不充分(像行为人是否有因前揭遮阳棚之施工而移除你外墙一部或外墙上原有设施等等),故无法判断是否成立。最后,外墙租赁契约之订定,其范围、期限、租金等事宜,建议双方当事人经合法之公证程序,以确保契约双方之权益。(详如后附之网址)以上为本人之见解及理由。至与法院认事用法是否一致,则属别一问题。https://reurl.cc/oddX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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