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所述属实。析述如下:首先,本件不成立刑法第320条第2项窃占罪。盖按图片所示,并无排除他人继续使用不动产之情形(例如:把房屋围起来排除他人使用之类),客观构成要件即不该当。再来毁损建物罪部分,同你所言,无达到致令不堪用之程度,无论以该罪处罚之虞。反而应该探讨有无同法第354条毁损器物罪之适用,但你所述事实不充分(像行为人是否有因前揭遮阳棚之施工而移除你外墙一部或外墙上原有设施等等),故无法判断是否成立。最后,外墙租赁契约之订定,其范围、期限、租金等事宜,建议双方当事人经合法之公证程序,以确保契约双方之权益。(详如后附之网址)以上为本人之见解及理由。至与法院认事用法是否一致,则属别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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