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约5~6年前在银行工作
当时曾帮一个公司户申办网络银行业务
该公司过去几年使用正常
但在五月多 银行告知我该公司在去年底发现他们的会计小姐涉嫌盗用公款(被告侵占)
由于都是使用网银转帐
所以地检署要求我要出庭作证....
但银行第一次回函地检署时已告知当时经办(也就是倒楣鬼我= =)现人在美国工作
也在第二次回函时告知地检署 银行所有作业都遵照SOP并无疏失
但家人还是在前天收到我的证人传票= =
问题:
1. 传票日期7/28 出庭日期8/11
我人在美国工作 疫情期间很难请假 再说回去还要隔离14天 根本不可能出庭
检察官也知道我不在台湾 还硬要传讯不知为何?
这种状况可以请假吗?? 或是延后?(但我短期内也无法回去)
2. 刑事证人出庭要做什么吗??
因为检察官的疑问银行也函覆过了
传我出庭的用意是?? 该不会认为我也有嫌疑吧@@
3. 因为事隔多年了 我对于该业务的相关规定也早就印象模糊
怕万一答错
是否可以请熟悉该业务的总行人员或是法律专业人员陪同出庭应讯?
不好意思人生第一次遇到这种状况 真的很倒楣QQ
谢谢大家解惑了.....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