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 劳务提供地与办公处所、与指派劳务之人

楼主: liam185 (God & Lucifer)   2020-05-30 17:37:31
事实经过:
因公司不发奖金与不给请特休,上报劳工局后遭报复非法解雇,
敝人劳务提供地为台北办公室,但总公司在台中,HR每日LINE发讯去台中开会不表明事由,
(第一日甚至为国定假日发讯),其中皆有回复不愿与HR私谈有事到调解委院会处理,
有要事由LINE留言或寄至email存证,后因三日不到台中而遭旷职解雇且于调解期间,
目前再打雇佣关系诉讼,也申诉违法劳基法第八条不利劳工行为。
问题:
以下大概公司大概民事答辩回复:
台中为工作地点,就应前往提供劳务,不到即属旷职。解雇因旷职跟不发奖金与
不给请特休无关。以下个人疑问:
1. HR并非我直属主管,有权要求提供劳务?也没任何主管授权证明。
2. 虽然HR可能为直属主管委托,但LINE无表明原因回讯也不说明,要告知不愿与HR私谈
也没发正式通知,不去找HR能属旷职(也才发三行同样的话来台中开会)?
3. 此应为不利劳工行为?假日发讯不表明原因,后每日复制贴上每日发来台中开会,
这样能属旷职?且敝人每日还是有前往台北办公地提供劳务皆有打卡纪录。
4. 工作地点为必要劳务提供地?原劳务提供地为台北,但工作地点有台中、海外,每天要求到他地工作应为不合理要求?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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