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早在3月时就已经签订离婚了有一个女儿,监护权是写方共有
当时里面有自行签定条款有一条
1.小孩在未来读书时要在男方的所在地读书
当时离婚也没有请律师过目就直接双方签离
问题:
如今因小孩户籍在女方所在地,小孩现在2岁多我是希望先把户籍迁到男方(我)所在地,
未来就读小学或幼儿园时才不会抢不到公托幼儿园,但是女方家长现在在耍赖,表明当初
签订读书时认为小孩的读书教育是6岁开始,并非幼稚园时期,而不把小孩户籍签给我
因为当时监护权是写双方共有,所以我每办任何事情都要另一方同意才能执行。
有什么方法才能妥协。
这样女儿6岁才开始真正上学根本就跟不上其他同学。
如果女方把小孩上幼稚园,我能有权拒绝吗?
虽然我知道小小孩她不是物品,但这样摧残也不是办法。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