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我这边有一个违建已被认定违建在案,看公文字号是民国94年认定的,我知道他算是既有违建不是新违建,所以政府可以合理的说预算不足拆不到。
不论我怎么投诉市长信箱依旧是罐头回复。
前一阵子查地籍图发现该违建土地是国财署所有,尔后致电国财署得知该屋主已向国财署申请承租土地,我赶忙打给国财署说该违建严重影响邻居生命安全(该违建堵住整个后巷),损失一个逃生方向,国财署回复会考虑该屋主承租的合适性。
再隔一个礼拜再次打给国财署,没想到他们居然同意承租给该违建屋主,我感到非常愤怒,原来政府可以为了金钱罔顾市民的生命安全。
我也从其他管道得知若是民国82年7月21日前就占有国土才可以承租,但该屋主是民国100多年才拥有。
目前该违建亦作为营业场地租给店家使用,并收取租金。
以上我认为有许多不法的事情,但不懂法律的我实在不知道该如何走,我只想有一个安全的环境。
问题:
1.国财署这个方向是否有诉愿的方式能提,该如何提
2.违建用电是否违法,该如何向台电表达
3.违建收取租金作为营业场所是否涉及不法
先感谢各位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