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 海外遗产适用法条

楼主: Gillion (吉联)   2020-02-16 17:15:04
事实经过:
友人A的父亲突然去逝, A自小父母离婚,
他跟随父亲, 哥哥跟随母亲, 父母均无再娶/再嫁
而父亲的遗产有部份在国外, 部份在台湾,
三人(A, 父亲, 哥哥)都是台湾人, 并且都住在台湾
问题:
父亲留有遗瞩, 遗产全数归A所有, 但台湾似乎有特留分规定,
是不是哥哥仍然可以分走一部份? 是否包括国外的部份呢?
A确定能拿走国外全部遗产(他们不会管台湾的法律),
但如果前面的问题是包括, 假如A不肯分国外的部份给哥哥,
哥哥是否可从主张, 从A的那一份台湾遗产中,
扣除国外该分给他的部份?
又, 哥哥现在应该不知道, 国外的遗产部份,
假如当下已经完成继承手续, 多年以后被哥哥发现,
原来父亲在国外留有遗产, 哥哥能不能事后追讨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作者: KHlawtel (法律事务所)   2020-02-17 12:16:00
a人在台湾?a在台湾有财产?国外遗产部分有证据?三个都答案如果都是yes,可先调解在提告,金额大家就找律师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0-02-17 14:11:00
先提遗产税部分:一、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条第1项:“凡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民国境内境外全部遗产,依本法规定,课征遗产税。”二、查本件被继承人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在中华民国境内境外全部遗产,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条第1项,为遗产税之课征标的。三、也就是说,本件即使是被继承人之中华民国境外之遗产,也要列入遗产总额。 其余部分,有空再来讨论
楼主: Gillion (吉联)   2020-02-19 00:33:00
了解, 感谢大大解惑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0-02-19 20:18:00
如果原PO爸爸只有中华民国国籍,当然适用我国《民法》继承有关特留分及扣减分之规定。如果原PO爸爸有中华民国国籍及其他国籍的话,依《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58条本文:“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之本国法”及同法第2条:“依本法应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当事人有多数国籍时,依其关系最切之国籍定其本国法。”,应以关系最切之国籍(即中华民国籍)定其本国法,即适用中华民国民法之继承相关规定。 这要找专精国际私法跟继承法的人去咨询啦!乖乖去付钱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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