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大家好,想请教大家一下
我方一月初时与对方房仲(类似包租代管)签定为期2年租约续约(押金则从旧约直接转过来
)
当时谈好价格包含管理费与车位
但当缴纳第一个月租金时,房仲表示房东说的价钱是不含管理费,希望我方再补缴管理费
给他
我方表示,应照合约价格履行,但对方扬言不加钱就要提前解约
问题:
我方认为
当初签约时仅提到‘双方”欲”提前解约……需扣除一个月的担保金作为委约金’
并无明确提到房东一方“得“提前解约
房仲表示
1-这法条已表示房东可单方面解约,仅需赔偿一个月违约金,不需我方同意即可解约
2-房仲表示我方未补足押金(旧约租金较低),因此合约不成立,我方不能继续住
3-房仲表示,当初合约金额是房仲意思表示有误,非房东本意,依民法88条得修改或撤销
请问一下这样真的合法吗?
租金意思表示有误就可以依民法修改或撤销?
押金依房仲所述由前约押金递延,但因前约金额较低,则未补足押金契约无效?
请问该如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