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公公和亲戚约定好借住,一直以来都没有付租金,但是这件事情没有纪录,只有口头约定
已经住了快20年,因为和亲戚撕破脸在2019.12.10号搬走了
我先生则是2015~现在,这四年多都没有住在那个借住的家
问题:
1.如果对方要求我们还这20年的租金我们需要付吗
我查租金 消灭时效是五年
所以它们的请求权是2019/12/10我公公搬走那天开始算五年吗
2.要如何主张我们才可以不用付这些租金,因为并没有契约,有人证证明这是约定好的事情
这是单纯的借贷关系吗?还是不当得利呢
3.如果它们告的是我公公没有差
因为他名下没有钱,但他们如果告的是我老公
我们已经四年多没有住在台北了,可以说不是我们住的吗?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