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 应通知下一顺位继承人

楼主: ithink520 (Liang)   2019-07-31 01:20:01
事实经过:
家父过世,所有第一顺位亲属要一起抛弃继承,
因继承系统表,须列出四个顺位所有亲属,
但子女因双亲离婚已多年未与家父之兄弟姐妹(人数约10人)联络。
问题:
1.本人代表第一顺位前往户政事务所调阅家父亲属资料,户政事务所表示仅能提供被继承
人第一顺位亲属资料,无法提供家父之兄弟姐妹及祖父母资料,继承系统表无法填写,请
问在申办上,可否不填写家父之兄弟姐妹(第三顺位)及家父之祖父母(第四顺位)?
2. 抛弃通知书需通知四个顺位里还活着的人,承1,小妹连这些叔叔伯伯姑姑的名字都不
知道,也不知道联络地址,请问是否可以不通知?或是有其他解决之法?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9-07-31 12:22:00
民法第1174条第3项本文:“抛弃继承后,应以书面通知因其抛弃而应为继承之人”,此通知义务乃训示规定,而非生效要件(民法第1174条立法理由第三点(97.01.02修正)参照)。民法第1174条立法理由第三点(97.01.02修正):三、原条文第二项后段规定,于实务运作上易使误认通知义务为抛弃继承之生效要件,即以书面向法院为之并以书面通知因其抛弃而应为继承之人,始生抛弃继承之效力,致生争议。为明确计,并利继承关系早日确定,此通知义务系为训示规定,爰改列为第三项规定,并酌作修正。 问户政事务所,以抛弃继承人之利害关系人名义来申请第三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之户籍誊本是否可行?不行的话,就看法院会不会开相关补正公文,再凭该公文去申请户籍誊本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