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朋友欠了一笔钱20万 签了一张本票给我
本来有按月还一万 还了半年(六万)之后
就没再还 人也联络不到了!
本票上重要的地方都有写
(发票日、金额、姓名、身分证号、地址...)
也有亲自签名加盖手印并影印身分证给我
但“无条件担任兑付”的日期没填
利息的部分也没填(本来不打算拿利息了)
现在本票快到时效了 想说去裁定
问题:
请问一下...
1.我的本票裁定声请状上的金额要怎么写?
他已经有还6万元了 还剩14万元
是一样以20万来裁定?还是直接以14万来声请裁定?
2.裁定之后是一定要强制执行?还是用支付命令的方式来进行?
3.状纸范例在网络上有“本票裁定声请状”
但在法院的网站上只有“声请裁定本票强制执行状”
就字面上来看“本票裁定声请状”是只有声请本票裁定 需再另外声请强制执行
但“声请本票裁定强制执行状”是直接裁定与强制执行一次完成吗?
因为“声请本票裁定强制执行状”又有分
全部未清偿与部分未清偿
但我的状况是属于部分未清偿
可是状纸内的附表好像是很多张本票 只偿还了部分本票...又跟我只有一张本票不太一样
请问我该怎么做是最好的?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