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类似三角诈骗,可以参考
最高法院105,台上,633
“按于指示给付关系中,被指示人系为履行其与指示人间之约定, 始向领取人(第三人
)给付,被指示人对于领取人,原无给付之 目的存在。苟被指示人与指示人间之关系不
存在(或不成立、无 效或被撤销、解除),被指示人应仅得向指示人请求返还其无法 律
上原因所受之利益。至领取人所受之利益,原系本于指示人而 非被指示人之给付,即被
指示人与第三人间尚无给付关系存在, 自无从成立不当得利之法律关系。”
你:被指示人
B:领取人(第三人)
A:指示人
假设B真的不是人头帐户,那就没有刑事责任。另按照上开判决,民事也不用返还你价金
。
所以对方愿意赔妳,大概是怕冻结帐户很麻烦。